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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釋字665忽視人權之保障(許惠峰)

扁案一審換法官是否有違「法定法官原則」之爭議,終於由大法官們做出了遲來的解釋文,不論解釋文的結果認定換法官違憲與否,直到一審案件宣判完畢後才做出的解釋,猶如病人早已身亡,醫生才對用藥正確與否表示意見,私毫不顧病人即時的權益,對於人民認為遭受不公平審訊而有違憲之虞的質疑,身為憲法的守護神,基本人權的捍衛者,竟可於案件宣判後才於面臨被告發瀆職之壓力下,做出解釋文,其對捍衛人權之決心,可見一斑。

釋字665號認為「為維護法官公平獨立審判,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的分配,如依事先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法官獨立審判的意旨相符。」此論點乍看之下,似乎言之成理,有憑有據,實則,禁不起下列幾點的檢證:

一、有人為的決定,就有操控的可能性
台北地院分案要點第43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審核小組,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庭長(含代庭長)不能出席者,應指派該庭法官代理之,惟有利害關係之法官應迴避。審核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此分案規則係由過半數庭長之出席及出席庭長過半數意見定之,即採多數決之方式為之,本質上乃人為之決定,如何確保其不被操控?當承辦法官協商不成時,為何不公開抽籤決定,以杜絕外界疑慮,令人費解!

二、事先明確的規範,仍可能干涉案件之分配
德國基本法第101條第1項明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的權利,不得剝奪,此即「法定法官原則」。該解釋文認為此原則「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及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的法官會議,訂定規範作為案件分配的規定。」依此解釋文之意旨,乃指依法組成之法官會議,可訂立規範為客觀分配案件之依據,並非法官會議得以多數決之方式,自行決定如何分案。再者,該要點係由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授權該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決議制訂,刑庭法官自己訂立規範授權自己有權決定如何分案,此舉合乎客觀公正?倘庭長會議多數決之分案規則妥適,何以法院一般的分案規則係採抽籤決定?而扁案於起訴後為何不直接由庭長會議多數決分案之?解釋文以「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明定案件分配」等語,即推論無法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顯然違反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試問,若法律事先明定任何案件皆由院長組成五人小組決定之,與現行分案要點有何不同?難道此一事先明確之規範亦無法干涉案件之分配?

三、「法定法官原則」應優於「訴訟經濟」及「防止裁判歧異」之考量
另解釋文以「避免重複調查事證的勞費及裁判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的要求。」為由,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第6條及第7條有關相牽連案件得併案之規定,然而,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刑法之「謙抑思想」,刑事案件本不得採「類推適用」之法學方法,涉及被告得否受到公平合理審判程序之基本人權之保障,自不類推適用其他法律。再者,「訴訟經濟」旨在提升裁判之效率,扁案中所涉之洗錢案及龍潭購地案,本與國務機要費案之案情不同,僅將國務機要費案併至他案,而保留其餘二案由原審法官辦理,豈不因人手較多,而更有效率,至於案情既然不同,又何來裁判歧異之顧慮?況且,司法判決本質上即有歧異之可能性,此乃設立審級制度之緣由,若判決皆為一致,又何需設立上訴制度加以救濟。法定法官原則乃法治國家保障人民獲得公平審判,不受國家機器利用司法制度恣意侵害之重要工具,自不應任意由其他原則所取代。

綜上,釋字665號解釋文所憑之法理依據,脫離社會常情,以為由庭長會議多數決之決議選定法官,社會大眾即會認同此乃客觀公正之分案原則,此與台灣社會對司法公信力之認知存在不少落差,公開的抽籤制度,無疑地會減少人為的操控的空間,而非庭長會議的多數決!

(作者許惠峰為台灣人權律師團成員)

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美「國防新聞」週刊報導 連逮綠營人 疑藍政治報復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記者曾韋禎/綜合報導〕最新一期美國「國防新聞」週刊二十四日在頭版報導,台灣民進黨人士先後遭逮捕,引發外界質疑國民黨政府在重新掌權後再度對在野人士進行政治打壓。

藍委斥過度反應 指綠企圖將案件政治化

前 駐美代表吳釗燮向國防新聞表示,他對台灣政局感到憂心,馬英九政府處理國政的方式,以及將台灣帶回過去專制方向讓他感到氣憤。不過報導也引用國民黨立委徐 中雄的話說,目前負責偵辦民進黨前官員案件的特偵組是在陳水扁任內成立,特偵組成員更是由扁指派,他認為民進黨過度反應,企圖將司法案件政治化。

這篇報導指出,台灣法律允許在審判之前羈押涉嫌人,在被正式起訴前,嫌犯可以被羈押長達四個月。目前不確定是否會有更多民進黨人士遭逮捕。


蕭美琴:警執法過當 令人聯想起戒嚴

這篇報導說,馬總統承諾與中國維持更密切關係,最近一連串的逮捕行動已引發外界質疑馬政府進行政治報復,以討好中國。前民進黨立委蕭美琴便告訴國防新聞,陳雲林訪台期間,警方執法過當令人民聯想起戒嚴時期的景象,更激怒了民進黨支持者。

不過,中央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長吳玉山表示,他不認為這些逮捕行動是馬政府意圖報復或討好中國,但逮捕行動的時機、尤其是兩位民進黨縣長,在政治上非常不當,以致讓兩人與陳水扁一起絕食抗議,造成綠營情緒激動。

報導說,華府正密切觀察台灣的發展,但美方迄今反應溫和,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長楊甦棣日前表示,陳水扁遭逮捕是一件大事,但這件事交由台灣司法體系解決。

赴美控訴 綠委:美訝異我人權倒退

另,日前赴美控訴台灣人權倒退的民進黨立委蔡同榮等人,昨舉行返國記者會指出,美國國會議員及人權團體對於台灣近來的民主、人權倒退表示驚訝。

蔡 同榮表示此行倉卒,但也拜會了六名國會議員,包括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副主席、亞太小組主席、人權連線主席,也拜訪國際特赦組織。蔡同榮指出,他們向美方陳述 馬政府在陳雲林訪台期間的違法作為,以及扁遭羈押等事,美方對於台灣民主、自由、人權的退步感到驚訝。蔡並反駁國民黨的告洋狀之說,表示這是在台灣投訴無 門才前往美國。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林保華:司法迫害,人權倒退

陳雲林來台之行,警察向民眾「鎮暴」的是非引發民眾對白色恐怖回潮的憂慮,並且爆發新一波的學運,以「野草莓」代替十八年前的「野百合」,要求修改 集遊惡法,以保障人權。但是,在同時,司法部門在沒有公佈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又以手銬羈押陳水扁前總統,以致引發新一波的爭議,深化白色恐怖回潮的陰影。

陳前總統的海外存款問題是怎麼一回事,就是綠營的支持者也想搞清楚。他們並不願意有政治人物假借「本土」之名,行謀私之實。這就需要司法秉公處理。處理正確,是非明白,有助於台灣內部的團結;否則勢必加深內部的裂痕,馬英九所謂「全民總統」之說,也只能是一場泡影。
 
也許,馬英九根本就不在乎總統稱號,以「先生」為滿足,所以,打從陳前總統海外存款案一爆發,遠在海外的馬英九就以政治力介入,吃定這是一樁貪污案,是菲律賓前總統馬可斯性質的貪污案。

須知,這不是馬英九對突然事件的反應,因為他老早掌握這個情資,只是暫時按而不發,等待為提升自己的民調而拋出後所作的深思熟慮的講話。

不 幸以後事態的發展,也按照他的政治目標行進。於是,有監察院長王建煊指民進黨專做「狗屁倒灶」的事,還有法務部長王清峰變成名嘴就此案繪聲繪影在電視台講 解。完全違背「無罪推定」的辦案原則。而國民黨政治人物更無時無刻不在爆料,以致涉案金錢額短時間內從三億暴升到三百億元。

更 離譜的是,有週刊像刊登連續劇那樣,每一期有特偵組提供的新鮮熱辣的案情新發展,完全違背「案情不公開」的原則。在壓力下,詢問過幾位記者消息來源應付, 當然結果是不了了之。記者可能出賣他們的深喉嚨嗎?為甚麼檢調不進行內部調查?例如測謊。這些爆料的人員,有沒有因為提供這些情資獲得不法收入?難道為了 打垮綠營就可以不擇手段?

還顯然的是,他們不以對付陳水扁一人為滿足,打垮整個綠營以恢復國 民黨的威權體制才是他們的目標。因此,「打擊一大片」就勢所必然。從九月二十五日,收押扁家出納陳鎮慧開始,包括前官員與現任地方首長,以及第一家庭親屬 前後有九個人被收押,到十一月十二日早晨收押陳前總統,是第十個。馬政府是否認為這已經是「十全十美」?恐怕不會。

靠收押大批人來釐清案情,除了顯示檢調無能,恐怕也還是給綠營支持者來個殺一儆百。如果有一定證據,大可起訴收押。現在沒有拿出證據,而是靠統客、統媒的爆料來收押,難免就是「收押取證」。

這就如中國懲治貪官的「雙規」(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交代問題),這是中共在行使「家法」,尤其借此取證來進行黨內鬥爭。台灣號稱是民主國家,卻用公權力來實行對內鎮壓,不是民主與人權的倒退是甚麼?

更有甚者,能與第一家庭掛鉤就盡量掛鉤,不行就另闢罪名。嘉義縣長陳明文與雲林縣長蘇治芬就是這樣被整治的。尤其是蘇治芬,連被約談都沒有就在一清早被闖入家門逮捕,就像對付江洋大盜陳進興與張錫銘一樣。看看台灣還成甚麼世界?

這 種司法怪獸已經搞得人人自危,連藍營人士也有保留。最早偵辦國務機要費的陳瑞仁檢察官,及親藍的「壹週刊」社論,都對「群組化」的司法表示憂心。這難道不 是「溫良恭儉讓」的馬英九上任短短幾個月內的赫然政績嗎?當然,台灣人也不會傻到連馬英九為甚麼要這樣做,而且還不斷掩飾都猜不透他的用心。

現在,台灣人以絕食、自焚等行動來抗議馬英九的暴政。這種「自殘」,表示了民不畏死。這是對馬政府的嚴重警告!

(作者為資深評論員林保華)

資料來源:南方快報 2008.11.117

資料出處: 南方快報

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法治.人權.民主.簡單講

法治.人權.民主.簡單講

奧客走了,所以現在不講他,來掉掉書袋。

我在網路上看到有個「泛藍高知識份子」這麼講:『犯法就抓起來,對法律不爽的可以去選立委修法律,選不上就不要來靠北說你們有民意……』

我實在很忍不住想抄襲
右元帥的這段話來吐嘈一下:

華人的教育以儒家思想為主,每個人都讀過論語孟子,講了半天的仁義道德,教出來的一堆傢伙骨子裡卻根本還是秦始皇,例如這種「泛藍高知識份子」認為犯法者就該殺無赦的心態。

秦始皇最喜歡的是韓非的學說。關於「法律」本身,《韓非子》的說法大概可以這樣說:

法律必須恆定,不能屢次更改,更不能隨人主之喜好而變易;
法律必須要明文規定,公告周知,讓人知所依循;
法律的執行必須平等,不應有所偏私;
更重要的是,違反法律者一定要處罰,才會讓人遵守法律。

聽起來跟現代的法律並沒有差別。但是韓非的思想有個問題,那就是『誰制定法律』。
韓非認為,是「人主」制定法律。那接下來就有個更大的問題了:

韓非說,人主不應該隨自己的喜好修改或執行法律。但人主這麼作了,該怎麼辦?沒有答案。

韓非的法治之說就這樣變成了嚴刑峻法治國,然後被後世儒者抹黑成專制的幫兇。

不過抹黑法家的儒家思想自己也一樣,強調修齊治平了半天,皇帝大屌不甩,一樣是對暴君沒有什麼辦法。

中國的政治思想就這樣陷入鬼打牆,直到西方的代議民主出現,才補上了這個空缺。

當西方的資本主義萌芽,商人有了錢,跟君王在納稅問題上起了衝突,後來就產生了議會,君王要收稅,就是要議會同意。就像
德國豬舍的〈這篇文章〉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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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而言之,拼經濟的前提為,拼得的銀兩是個人所有,政府不能任意剝奪私人財產,「正當剝奪財產」的課稅,也必須經過人民選出代議士同意。拼經濟的第二個前提 是,人要是「活著的」且可以隨時拼經濟,不會憑空消失,也不會沒事被抓去拘禁而無法拼經濟。從此而發展,為了拼經濟而產生了民主、自由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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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除了代議民主,還產生了有限政府的概念,包括財產還有人身自由等等的權利在內,政府不能任意侵犯。人權概念的初步,本來就是人民對抗政府,想辦法不讓政府濫用權力而侵害人民。美國憲法就是這些觀念的成文化,而且還維持了兩百多年。

但實際上,民主政治還是有個問題,也就是有一類人可能永遠屬於弱勢,而這些人在民主的程序中永遠是少數。這時候如果像一開頭那個「泛藍高知識份子」講的,『連民意代表都選不上,憑什麼表達民意』,這些少數人會怎麼作?

這裡不厭其煩地再用eoiss君的
〈兩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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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學校宿舍四人房,民主的投票表決誰要清理房間,結果每一次都是同樣的三個人要另一個人去掃,這人遲早會抓狂。

例二:一個班級有30個男生與20個女生,經過民主的提案投票與表決,以30:20的票數通過,所有的學雜費與書錢全數由女生出,女生保證會翻桌。

並不是程序正確,就好像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別輕易陷入政治人物的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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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篇文章很正經,
但這裡筆者忍不住一定要惡搞一下:

如果那20個女生裡有她:



或她:



還是她:



那可能就不只是翻桌而已了XD】

思想家們探索這些問題,如何保護人權,顧及弱勢。當代最為人所知的應屬Rawls,還有他學術上的對手Nozick。

除此還有其他的思想家探討,如何民主政治中加入更多參與、更能保護個人權利,例如,
〈審議式民主〉。

當 初在念政治思想史的時候,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法治」必然要基於「民主」,因為『法』必須是人民同意的;而「民主」也不能缺少「法治」,不然大家說好了, 結果沒人要遵守,民主就變成空談。現在,再加入一個「人權」的觀念,目的仍然一樣:透過多數人同意,建立一套制度,保障每一個個人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害。

只是對於那些以為只靠法治就足夠的「泛藍高知識份子」,既不在意人權,又把多數暴力視為理所當然,有這樣的支持者,也難怪馬政府不像個民主政府,也不把法治國原則當一回事,更遑論人權立國了。



【參考文章】

Evil Capitalism Heroes.
〈Remember Remember The Fifth of November〉

德國豬舍.〈也想當暴徒〉

王立第二戰研所.〈陳雲林來台有感〉

阿孝札記.〈審議式民主〉。

【推薦閱讀】

BillyPan.
〈2008年11月7日,下午5點,行政院門口〉

地圖會說話.〈法西斯暴政的反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