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8日 星期六

4協議簽定2協議送立院審議,2協議直接生效(附全文)

4協議簽定2協議送立院審議,2協議直接生效(附全文)

[李東昇的意見]這些協議的內容,人民只能接受?!

國父的理想,寫在憲法中的直接民權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只是空想?!

不會的!

台灣會是全世界第一個實施

直接民權(不只是 直接民主)的國家

這是我的職志!!!

人民有權否決政府的任何涉外協議

你同意嗎?

陸委會副主委傅棟成中午指出,今天下午簽署的四項協議,海運與空運的直航,都將送立法院審議而另兩項郵政合作與食品衛生安全,則是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海基會指出,兩協議今天簽署後四十天內生效,郵政協議也需四十天作業才生效,但食品衛生安全則是七天後即生效。

公民好好審議吧!!!

至於截彎取直航線,具體航路為何?

是否直接穿越海峽中線?

兩岸航線的定位不是國際航線嗎?

這一切都必須攤在陽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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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際航線" 兩岸包機有玄機

華視 更新日期:2008/11/04 16:27

四項重大協議,其中還暗藏玄機,因為兩岸包機未來定位是兩岸特別航線而不是國際航線,每週班機增加到一百零八班,省時又省錢。

  海基、海協兩會副董事長、副會長層級協商,昨天就空運方面達成協議,兩岸將直航,建立直接航路,兩岸包機也將由每周三十六航班,增為每周一百零八航班,由周末包機改為天天都有包機。大陸的航點也將由五個增為二十一個。

  空運協議共有十三個條文及一個附件雙方都同意航路將採直接航路,建立航管部門直接交接,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強調,這是考慮國防安全後做的安排,不影響軍方需要的空域。

  對於航線定位,高孔廉說雙方都認為不是國內航線,大家有共識是兩岸特別航線。至於新航路會不會向國際民航組織註冊,高孔廉說我方不是國際民航組織會員,沒有這個問題,對岸是國際民航組織會員,但他們沒打算註冊。(記者郭鎧 張肇元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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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協議簽定 桃園飛上海僅82分鐘

聯合 更新日期:2008/11/04 15:50 記者陳志平/台北報導

歷史性江陳會談上午舉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下午將簽署航空、海運、郵政合作與食品安全機制等四項協議,其中空運、海運協議簽成,將大幅降低兩岸航空、海運成本,同時提升兩岸往來便利性。馬英九總統上午指示,對協議的重大意義及正面效益,所有相關部會應全力對民眾宣導說明。

兩岸簽訂的兩岸航運協議,包括開放每周包機為每日包機,航點因此由每周38班增為每周108班;大陸開放航點由5 個城市增加為21個,貨運包機兩岸各開放兩個航點,每月60 班次。

協議簽訂後,未來兩岸航線也將建立截彎取直的新航路,北方航線毋需經過第三國航空識別區,桃園至上海的航程只需1小時22分鐘,縮短了62分鐘,約可節省40%至45%的燃油,總計航空公司及旅客節省的成本,每年約達新台幣30億元。

貨機直航後,台北到上海、台北至廈門,貨運時間將減為現在的1/4,只要1.3和1個小時,若以台北對上海、北京、廣州和廈門四航線貨物直航合併計算,節省運費成本近1/3、每年節省約新台幣13億元。

在海運直航方面,台灣共開放11個主要港口,其中包含5個小三通港口;大陸開放63個港口與港區;雙方船隻稅收互免,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 由於兩岸往來船舶毋需再彎靠琉球石垣島,平均每航次節省航行時間約16至27小時,節省運輸成本15%至30%,加計彎靠第三地每航次台幣30萬元的簽證 費,若以每年4000航次計算,一年可節省12億元,有利於台商以我方港口為基地,以大陸市場為腹地,發展港口成為國際物流樞紐港。

海運直航也有助於我農產品開拓大陸等新市場,以水果從台灣出口至上海市為例,不需要經第三地換證,時間將可由8 天縮減為4天,運輸毀損可由15%降至5%,貨物上架時間又可增加4天,花卉可利用海運方式進入上海等中國大陸市場或轉運俄羅斯,台灣冬季裡作蔬菜也可拓銷中國大陸東北地區及轉運出口至俄羅斯,養殖活魚如觀賞魚、石斑魚等,也可擴大中國大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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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陸委會副主委傅棟成中午指出,今天下午簽署的四項協議,海運與空運的直航,都將送立法院審議,而另兩項郵政合作與食品衛生安全,則是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海基會指出,兩協議今天簽署後四十天內生效,郵政協議也需四十天作業才生效,但食品衛生安全則是七天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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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江陳會 兩岸空運定期航班半年內完成 【17:05】

〔中央社〕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和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今天下午簽署包括海運、空運、郵政、食品安全等四項協議。海基會隨後召開記者會,公布雙方簽署的協議內容。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委傅棟成表示,半年內將完成兩岸空運定期航班協商。

二次「江陳會談」達成的空運協議,主要是將原本兩岸每周三十六班周末包機,擴大為每周一百零八班定期包機,航點由原本五個增為二十一個。

傅棟成補充說明表示,「江陳會談」達成的共識,在空運部分,將在半年內完成定期客貨運航班協商;海運部分,由於兩岸登記的船舶及在國外註冊登記的權宜輪都可以直接往來兩岸,船舶旗幟問題將比照台港海運往來模式,可掛公司旗,但船艉及主桅都不掛旗。

兩岸空運協議也新增北線航路,從台灣出發可沿國際航路B576先往北飛,再往西飛,至雙方的交接點後,由中國大陸東山接續中國大陸內陸航線;南線航路則因香港飛航情報區以北就有中國大陸禁航區,雙方未來仍須再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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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陳簽署四項協議 郵政協議全文 【17:05】

〔中央社〕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今天與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簽署海峽兩岸空運、食品安全、海運、郵政協議,其中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將於四十天內生效,全文如下。

為擴大兩岸郵政業務合作,便利兩岸人民聯繫與交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直接郵政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業務範圍:雙方同意開辦兩岸直接平常和掛號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品、新聞紙、雜誌、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快捷郵件(特快專遞)、郵政匯兌等業務,並加強其他郵政業務合作。

二、封發局:台灣方面郵件封發局為台北、高雄、基隆、金門、馬祖;大陸方面郵件封發局為:北京、上海、廣州、福州、廈門、西安、南京、成都。雙方可視需要,增加或調整郵件封發局,並由增加或調整一方通知對方。

三、郵件運輸:雙方同意通過空運或海運直航方式將郵件總包運送至對方郵件處理中心。

四、規格及限定:雙方同意商定郵件尺寸、重量等規格,並尊重對方禁限寄規定。

五、帳務結算:雙方同意建立郵政業務帳務處理直接結算關係。

六、文件格式:處理郵件使用的吊(袋)牌、清單、郵袋、查詢表格等,依雙方認可之格式。

七、郵件查詢:掛號函件、小包、包裹及快捷郵件(特快專遞)等郵件業務的查詢,由雙方郵件處理中心相互聯繫,並應提供便捷的業務聯繫渠道。

八、查詢期限:掛號函件、包裹之查詢,應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快捷郵件(特快專遞)自交寄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九、補償責任:雙方對於互相寄遞的掛號函件、包裹發生遺失及其內容全部或一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應由責任方負責補償,並相互結算。

快捷郵件(特快專遞)之遺失、內件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十、聯繫主體:(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與海峽兩岸郵政交流協會相互聯繫。具體郵政業務由雙方郵件處理中心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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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陳簽署四項協議 食品安全協議全文 【17:05】

〔中央社〕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今天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簽署海峽兩岸空運、食品安全、海運、郵政協議,其中食品安全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訊息(信息)通報: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信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信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通報,提供完整訊息(信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 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信息);(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四)提供實地瞭解便利;(五)核實發布訊息(信息), 並相互通報;(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 況。

三、業務交流: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信息)交換。

四、文書格式:雙方訊息(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繫主體:(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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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陳簽署四項協議 海運協議全文

全文如下:

為實現海峽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促進經貿交流,便利人民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海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經營資格: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二、直航港口:雙方同意依市場需求等因素,相互開放主要對外開放港口。

三、船舶識別 :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

四、港口服務 :雙方同意在兩岸貨物、旅客通關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運力安排 :雙方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原則,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

六、稅收互免 :雙方同意對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七、海難救助 :雙方積極推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繫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應及時通報,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

八、輔助事項 :雙方在船舶通信導航、證照查驗、船舶檢驗、船員服務、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糾紛調處等方面,依航運慣例、有關規範處理,並加強合作。


九、互設機構 :雙方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營業性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十、聯繫主體 :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與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附件 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兩岸資本並在香港登記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在進出兩岸港口期間,其船舶識別方式比照「台港海運商談紀要」有關香港船舶的規定。

二、目前已經從事境外航運中心(兩岸試點直航)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集裝箱)班輪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權宜船,經特別許可,可按照本協議有關船舶識別等規定,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三、雙方現階段相互開放下列港口:

台灣方面為十一個港口,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蓮、麥寮、布袋(先採專案方式辦理)等六個港口,以及金門料羅、水頭、馬祖福澳、白沙、澎湖馬公等五個「小三通」港口。

大 陸方面為六十三個港口,包括:丹東、大連、營口、唐山、錦州、秦皇島、天津、黃驊、威海、煙台、龍口、嵐山、日照、青島、連雲港、大豐、上海、寧波、舟 山、台州、嘉興、溫州、福州、松下、寧德、泉州、蕭厝、秀嶼、漳州、廈門、汕頭、潮州、惠州、蛇口、鹽田、赤灣、媽灣、虎門、廣州、珠海、茂名、湛江、北 海、防城、欽州、海口、三亞、洋浦等四十八個海港,以及太倉、南通、張家港、江陰、揚州、常熟、常州、泰州、鎮江、南京、蕪湖、馬鞍山、九江、武漢、城陵 磯等十五個河港。

雙方同意視情增加開放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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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陳簽署四項協議 空運協議全文

全文如下:

為促進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便利兩岸人民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空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空中航路 :雙方同意開通台灣海峽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建立兩岸航(空)管部門的直接交接程序。

雙方同意繼續磋商開通台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運人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航空客貨運輸業務。

三、直航航點 :雙方同意根據市場需求開放適宜客貨直航的航點。

四、定期航班 :雙方同意儘可能在本協議實施半年內就定期客貨運航班作出安排。

五、貨運包機 :雙方同意開通兩岸貨運直航包機,運載兩岸貨物。

六、客運包機 :雙方同意在兩岸週末包機的基礎上,增加包機航點、班次,調整為客運包機常態化安排。

七、商務(公務)包機 :雙方同意視情開辦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

八、準用條款 :雙方同意客貨運包機等相關事宜,準用「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的規定。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相互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空中航路、客貨運包機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附件

海峽兩岸空中航路、客貨運包機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直達航路

雙方同意由兩岸航(空)管部門以適當方式,就建立北線台北與上海飛航(行)情報區直達航路、航(空)管交接程序進行聯繫並作出具體安排。


北線飛航路線為:

自B576 BERBA點(N27°04´41〞E123°00´00〞)經雙方議定之航管交接點A點(N27°26´20〞E122°25´19〞)至東山雙向使用。

(請參考置頂影片)

二、貨運包機

(一)承運人:雙方同意各自指定二或三家航空公司經營貨運包機業務。

(二)航點:台灣方面同意開放桃園、高雄小港,大陸方面同意開放上海(浦東)、廣州作為貨運包機航點。

(三)班次:雙方每月共飛六十個往返班次,每方三十個往返班次。其中,雙方上海(浦東)、廣州兩個航點每月每航點各飛十五個往返班次。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的貨運旺季,雙方可各自增加十五個往返班次。

(四)商務安排:雙方航空公司採商業合作方式經營,並向雙方航空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三、客運包機

(一)航點:台灣方面同意將已開放的桃園、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崗、台北松山、澎湖馬公、花蓮、金門、台東等八個航點作為客運包機航點。大陸方面同意在現有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五個週末包機航點的基礎上,開放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武漢、福州、青島、長沙、海口、昆明、西安、瀋陽、天津、鄭州等十六個航點作為客運包機航點。

(二)班次:雙方每週七天共飛不超過一百零八個往返班次,每方各飛不超過五十四個往返班次。其中台灣方面至上海(浦東)的班次不超過二十個往返班次。今後視市場需求適時增減班次。

(三)其他事宜:客運包機常態化安排實現後,此前的節日包機安排不再執行。春節期間可視情適量增加臨時包機。

(四)郵件運輸:雙方同意利用客運包機運送雙方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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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4協議 學者:條約性質具國際法效力 【16:15】

〔中 央社〕海峽兩岸兩會今天簽署包括空運、海運等四項協議,國際公法學者認為,江陳會所簽署的任何協議,都是對未來兩岸特定事務有影響及拘束力,均符合 1969年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精神,屬於國際書面協定,並構成條約性質。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和中國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今天舉行會談,對兩岸空運直航、海運直航、郵政、食品安全四項協議達成共識。江丙坤、陳雲林下午在簽署協議 儀式中,分別簽署協議文本,完成江陳二次會談四項議題的協商。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王冠雄受訪指出,1969年條約法公約第二條明定,條約是屬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的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名稱何。

換句話說,條約不管用那一種形式簽訂,均具有相同的國際法上效力,因此不論以何種名稱簽訂,在國際法上效力都是一樣的。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陳荔彤認為,私人之間所簽訂的是契約,國家之間才有可能簽訂協定或條約,這次江陳會所簽署的協議,其實已符合1969年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精神,屬於一種國際書面協定。

東 吳大學政治系教授繆寄虎認為,根據國際法,條約(Treaty)可以說是最正式的名稱,至於公約或專約(Convention)也常用於雙邊或多邊條約 中;其它諸如議定書(Protocol)、協定(Agreement)、辦法(Arrangement)、議事記錄(Proces-Verbal)、規約 (Statute)、宣言(Declaration)、條款(Provisions)、備忘錄(Memorandum)等名稱,也均被認為是條約的一種。

他並以1984年中國與英國為香港問題所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The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of the People"2;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Question of Hong Kong)為例,說明國際上沒有任何國家否認其所代表的條約意義。

王冠雄也舉例,有時兩個國家會簽訂條約,三個或多個國家會簽訂公約;有時簽約國家間為避免繁文縟節,基於功能性與行政業務需要,會簽署換文或換函(Exchange of Notes Letters)。

對 於今天的兩會簽署兩岸空運協議、兩岸海運協議、兩岸郵件協議與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王冠雄說,不論簽署名稱為何,只要文件內涵對雙方某一特定議題有實質拘束 力,即構成具有條約的性質;尤其,這些協議均具有絕對功能性,對未來兩岸特定事務也能發揮影響及拘束力,更是國際法上對兩個政治實體所完成的法律規範準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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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治國:兩岸航班航點增加 有助陸客來台
更新日期:2008/11/04 15:36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四日電)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今天簽署協議,交通部長毛治國面對媒體詢問協議內容是否有助增加來台陸客人數時表示,如果航班、航點增加,當然會有幫助。

二次江陳會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中國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會談)下午簽署協議,其中兩岸包機由目前三十六班周末包機,擴大為每週一百零八班平日包機,航點也由五個增加為二十一個。

毛治國下午赴立法院備詢,媒體詢問,江陳會協議是否有助增加來台陸客人數?毛治國說,如果航班增加、航點增加,當然會有幫助。

至於協議簽署後,預計來台陸客人數可增加多少?毛治國僅回答,「我想市場會成長」。9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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