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推拖的藉口

推拖的藉口

以前張大春在旺旺時報(舊稱菁英報)的三少四壯專欄寫過一篇〈不會說話就說廢話〉,裡頭有這麼一段酸了「配套措施」這個名詞:

『我初不解其義,……日後聽多了,才漸悟「配套措施」者,原來是立法部門在專業細節上其實無能為力的一個虛假的承諾,要不、就是一個使事務治絲愈棼而便於推諉的藉口。總地來說:你只要聽見政治人物講「某某事必須有配套措施」,意思就是他不準備玩兒這某某事了。』

這幾年類似的『廢話』實在不少,但會想起這篇文章,只是因為看到水果報的這麼一則消息:

【蘋果搶先報】總統府否認反修法 批學生遭誤導(20081110)

王郁琦說,府院黨輿情會議討論學生靜坐一事,馬英九本就支持修正《集會遊行法》……,因為近來幾場大型集會暴力衝突,馬認為修法要看時間,不是對錯問題,馬認為目前應先凝聚社會共識,再推動修法。王說,這些學生提出的訴求都有討論空間,但目前靜坐學生也是沒有依法申請集會遊行,政府希望引導他們合法申請。

『尚有討論空間』、『應先凝聚社會共識,再來○○』,這些也都是這幾年政壇非常流行的標準廢話。深究其實,約莫就是張大春說的『虛假的承諾』、『推諉的藉口』、『他不準備玩兒這某某事了』。

本 來所謂的「問題」就是現在人們對實際的狀況與期待的落差,有人覺得沒有差別,有人覺得差很多,所以會有「意見」不同,這是理所當然的。那問題出現,第一件 任務是什麼?是不是要先釐清問題,之後才能「對症下藥」?問題都搞不清楚,就宣稱要「凝聚社會共識,再推動修法」,那所謂的「社會共識」又是什麼?難道就 像馬先生宣稱他代表民意,所以他說了算?

這是民粹,不是民主。

馬政府真的有心要解決問題嗎?從這個消息來看,大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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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接受媒體專訪 指在立院也沒道歉

劉揆昨接受東森專訪時強硬表示,民調超過六成認為最大的責任在在野黨,學生要求道歉下台的訴求「與主流民意脫節」。中場休息時,主持人盧秀芳詢問立委要求政府對維安過當道歉,劉揆回說,立委在立法院要他道歉,「我就沒有,這種事挺兩天就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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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政府的心態應該就像劉兆玄講的一樣,『撐兩天就過去了』。反正從頭到尾他們就沒有認真的想要回應學生的要求。翻開過去的歷史,馬英九就跟那些『泛藍高知識 份子』一樣,在這種時刻從來就不曾站在「人民權利」那一邊,反而總是選擇站在「國家機器」這一邊,『沒有國哪裡會有家』是他們終身的信仰。他們從來就不相 信他們以外的「個人」能作出「明智的選擇」,只能由他們這些「菁英」來決定一切。

這些『泛藍高知識份子』過去批評民進黨提出的台灣意識 「主張」是一種『恐嚇、壓迫』,但當國民黨執政,國家機器真的逾越法治國原則對人民進行『恐嚇、壓迫』,他們卻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所謂『對少數的尊重』 在他們的語氣像是『施捨給你』的,甚至「半認真」地討論『如果這時開個坦克車壓過去會怎樣』。



我真的很懷疑這些人只是「半認真」的嗎?)

而且,以前的媒體可以宣稱是受到國家機器迫害的一份子,現在的媒體幾乎都是主動加入國家機器的共犯體系,努力地黨同伐異。〈野草莓學運〉如果沒有藉助Web 2.0的力量,恐怕就會跟當年的美麗島一樣,一面倒地被貶抑成『暴民』了吧。

話說回來,〈野草莓學運〉能不能達到目標,我不曉得。如同前面所說,現在的當權者從來就沒有站在民主自由這一邊,卻是台灣民主自由最大的Free-Rider,從這裡來看,實在叫人無法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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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你媽的文言文,添加與含有是不一樣的

去你媽的文言文,添加與含有是不一樣的

最近毒奶粉事件沸沸洋洋,其實還有文言文教學比例提高的「返祖」教育危機存在。

從行政院「人工添加」V.S.民間「零含有」,到聯合報槓上大話新聞,關於英國與歐盟的標準(英國不等於歐盟,拜託先搞清楚)。

其實,這件事情對「語文能力中等以上」的人來說根本不成問題,反倒是那些對於「振興中華文化」的怪咖才會產生困擾。

一講起三聚氫胺,那個2.5ppm的神奇數字就會出現,相關數據就會滿天飛,歐盟、英國、紐西蘭、香港……一大堆,別說英文看不懂,連漢字都不一定看得懂。

有那樣困難?

我們先定義幾個詞彙,你搞清楚就不會在ppm上面起乩了。

「添 加」:就是「刻意」加進去的東西,比方說泡麵添加維他命E當抗氧化劑(所以別再說是防腐劑了,泡麵麵體是不用加防腐劑的),那是「刻意」加進去的東西,可 能是為了延長保存期限(防腐劑、抗氧化劑)、美觀添色(色素、天然色素)、增加營養(鈣、維他命)、改善口感(嫩精)……等等理由,這些添加物都是「在合 理範圍內」添加的,政府也會訂一個「添加標準」,避免添加過量,造成健康影響、純度降低……等等狀況。

也就是說,「添加」本身意味著「你可以把他加進去,但不能超過標準」。

「殘 留」:這表示「我不是故意的」,但「不得已」放進去的東西,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農藥。我們都知道,要蔬菜沒農藥是很困難的事情,有機農業可不便宜,一般人吃 得起的都是有放過農藥的東西,但農藥吃多了會死人,所以政府會訂定一個農藥「殘留」標準,就是「剩多少以下,在合理食用範圍內不至於對健康造成傷害」,請 注意「傷害」二字,不是「會死」,只要會影響健康就不行,所以當你看見「致死量」這種講法的時候,請留意,殘留標準絕對會嚴格上許多。

其他像抗生素、荷爾蒙等物質也會有殘留標準。

「含有」:簡單說,就是「這裡面有出現某中東西」,這就叫含有,他可沒說「合不合理」,你可以說便當裡含有米飯,或含有大便,他本身沒有「該不該」的問題。

所以當我們要求「零含有」的時候,就表示「這玩意不該出現在裡面」。

這要搞清楚,我們會說奶粉裡添加多少益菌、殘留多少荷爾蒙,但這次出問題的三聚氫胺是添加還是殘留?都不是,因為如果你是「正常」製造奶粉的話,這種塑膠粉根本就不會出現,所以三鹿牌的奶粉是「含有」多少ppm的三聚氫胺。

而這種「含有」是錯的,他「根本不應該」出現在奶粉當中,自然也沒有幾ppm的問題,而是應該「零含有」。

「零含有」:表示「產品裡面『沒有』那種東西」,問題來了,檢測達到0ppm這種絕對值嗎?的確是不可能,但你不能因為儀器驗不出來就說沒關係,就像你不能說輸血用的血裡面愛滋病毒含量是2.5ppm一樣,這是絕不允許的事情,但誰能保證?

就算你不能保證,該訂的標準還是0,不然如果你開刀還要擔心血裡有愛滋病毒(2.5ppm),或者便當裡有蟑螂成份(雖說搞不好不只2.5ppm)嗎?

「零 驗出」:表示「機器驗不出來」,不表示沒有,這時機器靈敏度、操作人員經驗能力就很重要。就像碼錶,如果只有秒,跟一個能記錄到千分之一秒的,出來結果當 然有差,所以用「零驗出」當標準是非常不專業、也不客觀的,因為變數太大,只能當個案看待,用來當國家標準根本是笑話。

三聚氫胺『不是正常製造過程』會出現的東西,我們的要求就很簡單,「零添加」,至於你能驗到多詳細,這是純技術問題,這才是專業要去解決的,關我什麼事情?

今天訂一個2.5ppm,是在告訴廠商「我可以故意加進去」嗎?哪有這種白痴法令,刻意訂下允許人家犯法的程度的?

就算你改成「零驗出」,但刻意用最爛的儀器來檢驗,開什麼玩笑?

更不用提聯合報刻意針對國外文件斷章取義,甚至造假來捏造一個2.5ppm的神話為九流政府開脫。這種行為還真是可恥到極點。反正就是要為九流政府圓謊,就是要維護中國利益,台灣人喝毒奶沒關係就對了。

大家想想,今天「零驗出」標準出來,你就敢喝嗎?當你知道「合法範圍內可以有2.5ppm」,你敢喝?如果政府規定是「零含有」,那除了不肖廠商之外,誰敢亂放?

如果是「零驗出」,今天奶粉上得營養標示,蛋白質那一欄你能相信多少?如果是「零含有」呢?

幾個簡單名詞也能讓丁丁們大發神經,還好意思說要振興中華文化?我們這些沒興趣念文言文的人語文程度比你們好太多了,多念白話文吧!

或者多喝三鹿,挺馬喝三鹿就會變馬鹿,如此一來你們的腦殘行為也有了合理解釋,不是很好嗎?

不要臉的聯合報

自己唬爛也有臉講別人,作賊喊捉賊啊

前面我說過在這個什麼幾ppm上作文章,根本就是無意義且模糊了焦點,果然聯合報用這個招數在替自己主子辯護

三聚氰胺容許量》紐國5ppm 歐盟2.5ppm

聯合報╱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2008.09.28 03:07 am

歐盟和紐西蘭的食品安全官方網站,昨天都緊急貼出三聚氰胺容許量最新公告,其中歐盟將容許量訂為二點五ppm(百萬分之一濃度),衛生署雖已初步掌握,但不敢告訴台灣民眾。

據了解,在葉金川接任當天曾召開的應變會議中,與會專家便掌握從網站搜尋到紐西蘭食品安全委員會最新資料,指紐西蘭為因應這次事件,已將三聚氰胺的容許量,成人食品訂為五ppm,嬰兒食品則訂一ppm,並稱此次為「三聚氰胺恐慌」。

不過,由於衛生署當時已定調,今後不再提三聚氰胺數字,與會人士便建議,不宜將此報告提供媒體,並再斟酌未來如何告訴民眾國外的因應措施。

而英國食品標準局的網站,這兩天也在網頁發布歐盟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三聚氰胺容許量,也是訂為二點五ppm,並指歐洲販售乳製品含三聚氰胺風險很低。

專家說,由於紐西蘭恆天然公司是三鹿奶粉大股東,涉入此次毒奶風波,再加以紐西蘭乳品輸出量大,紐西蘭成人食品三聚氰胺容許量訂為五ppm,「顯然比其他國家高」。

專家指出,相形之下,歐盟訂三聚氰胺的標準則是二點五ppm,「比較合理」,雖然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迄今還未公布檢驗標準,他相信美國很快會訂出標準,屆時台灣也可能比照。

【2008/09/28 聯合報】

後來某獨媒節目為打擊此報,也引用了不正確的資訊,結果聯合報好像找到寶一樣大肆批判

「歐盟標準0.5ppm」 大話新聞錯得離譜

【聯合報╱記者施靜茹、陳惠惠/台北報導】2008.09.30 03:10 am

三立新聞昨天繼續誤用資料,將人體的容許量當成產品檢驗的限量標準,誤導觀眾。畫面背景為本報的正確報導。
(翻攝自三立電視)

三立「大話新聞」指聯合報報導歐盟訂定產品中三聚氰胺含量為二點五ppm的報導錯誤,主持人鄭弘儀還搬出歐盟EFSA網站背書,但事實證明是,三立大話自己搞了烏龍,鄭弘儀錯將「人體每日容許量」當成「檢測限量標準」。專家認為大話是「失之毫釐,謬以千里」,誤導觀眾。

鄭 弘儀在前晚的節目中點名本報九月廿八日報導「三聚氰胺,紐國五ppm,歐盟二點五ppm」以及「食研所所長:林芳郁白犧牲」兩則新聞。他在節目中引述歐盟 EFSA(食品安全委員會)網站,指歐盟訂定的三聚氰胺限量標準為「零點五毫克/每公斤(mg/kg)」,根本不是二點五ppm,還說本報找來食研所所長 劉廷英為馬英九背書。

經本報向歐盟、專家以及網站上公開資料查證,證明大話新聞搞錯了。歐盟 EFSA網站所指「零點五毫克/每公斤(mg/kg)」雖然等於零點五ppm(百萬分率,parts per million),但指的是人體「每日安全耐受量(TDI)」,而非針對產品的檢測值,三立錯把兩者混談,才是真正的搞錯了。

台 北榮總臨床毒物科主治醫師楊振昌指出,三立忽略了歐盟食品安全委員會指的零點五毫克/公斤,有註明TDI單位,即每日攝取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他進一步說明,歐盟食品安全委員會在網站上同時舉例,這表示人體每一公斤體重,若每天吃進零點五毫克三聚氰胺是安全的,一名體重廿公斤的 兒童,每天安全耐受量是十毫克;若七十公斤重的成人,則每天安全耐受量是卅五毫克。

英國食品標 準局則在網站上公布,歐盟執行委員會已要求各盟國,對含百分之十五以上中國進口牛乳成分的產品,應確定該產品之三聚氰胺值不超過二點五毫克/公斤。楊振昌 說,這段話指的是,乳製食物中,不得驗出超過二點五ppm(百萬分之一)濃度的三聚氰胺,和每日攝取量不一樣。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所長劉廷英也表示,從上述英國食品標準局網站公布的訊息,即代表歐盟各國已接獲通知。楊振昌說,英國是歐盟成員之一,由於全球仍以英文為主要溝通語言,因此英國食品標準局網頁公布的訊息,常被視為具代表性。

楊振昌說,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和日本厚生省網站,這幾天還未公布相關訊息。美國對食品中三聚氰訂定的每日攝取量建議值是零點六三毫克。

前晚大話新聞中的來賓鍾年晃一度秀出英國FSA(Food Standards Agency)資料,才要說明英國處理三聚氰胺食品相關規定,凡超過二點五ppm的產品就要銷毀,立刻被鄭弘儀打斷,以話題扯太遠,模糊焦點為由,繼續批評本報報導。

【2008/09/30 聯合報】

白癡,你們兩家媒體都錯了,五十步笑百步,也有臉跳出來罵人家。

實際情形是什麼?

FSA的聲明一

食物標準局發出有關中國嬰兒奶類製品的警告

食 物標準局 (Food Standards Agency) 十分關注中國製造的奶類和奶類製品受到三聚氰胺 (melamine) 污染的問題,現確實聲明任何在中國製造的嬰兒奶粉,均不可以合法地在英國售賣。我們亦確實所有在英國售賣的嬰兒奶粉的製造商,均不可使用任何從中國進口的 奶類或奶類製品。

據世界衛生組織報告,中國的官方數據顯示有39,965名嬰幼兒在進食嬰兒奶粉後接受了治療,並有三宗死亡事件是與這些受污染食品有關連的。三聚氰胺是一種在塑膠中廣泛使用的化學物,並有證據顯示它與導致腎衰竭有關連。

食物標準局會繼續監察這情況,及於有需要時在英國採取行動。

本局敦促在英國居住的華人要加倍小心,切勿進食他們或家人和朋友可能從中國或香港帶回供個人食用的任何奶類或奶類製品。


聲明二

All products from China containing more than 15% milk as an ingredient, or products where the percentage of milk content cannot be established, will be subject to documentary, identity and physical checks, including laboratory analysis, to determine that any levels of melamine present in the product do not exceed 2.5 mg/kg. Those products with more than 2.5mg/kg will be destroyed.

來自中國的所有產品中,若含奶成份高於15%或無法判定其奶成份,則必須做對應的抽檢。若該產品含三啥碗糕成分高於2.5mg/kg,則將銷毀。

The Food Standards Agency works with port health authorities and local authorities to ensure EU controls are strictly enforced. There has been a longstanding ban on the import of milk and other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 from China as controls on the food industry in China do not meet the very strict requirements set in the EU.

FSA與歐盟相關單位合作以確保管制。由於中國食品業無法符合歐盟規定,所有中國生產的奶製品及其他所有動物製品全部禁止進口。

所以三立的大話新聞鬼扯,歐盟的抽檢標準是2.5ppm,並非0.5ppm。

但聯合報也鬼扯,實際上歐盟的規定是中國生產的奶製品全面禁止進口,至於其他的產品呢,不管是哪一國製造,只要其中含有15%以上的奶類原料來自中國,或無法判定奶類原料來自中國的比例,一律要受檢,這時才適用於檢出2.5ppm就銷毀的規定。

實際上2.5ppm根本就不是歐盟的容許量,而是在把已經出事的中國製品全部封殺掉後,才去檢查其他沒出事的國家生產的產品內含三啥碗糕的成分量標準啊。

結果聯合報是怎麼欺騙台灣人民的?

歐盟和紐西蘭的食品安全官方網站,昨天都緊急貼出三聚氰胺容許量最新公告,其中歐盟將容許量訂為二點五ppm(百萬分之一濃度),衛生署雖已初步掌握,但不敢告訴台灣民眾。

而英國食品標準局的網站,這兩天也在網頁發布歐盟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三聚氰胺容許量,也是訂為二點五ppm,並指歐洲販售乳製品含三聚氰胺風險很低。

講得好像歐盟允許食品裡頭含有少於2.5ppm的三啥碗糕一樣。

只要加上他們刻意不講的那一句,就會知道他們對爆發此事件的中國出產的東西一律禁止,但其他國家出產的東西呢,則要送檢,如果檢查到也有該成分,那也不能讓該物品進口,而檢查該成份的標準值設在2.5ppm。

這與台灣現在去檢查中國產的奶製品,把標準訂為2.5ppm差很多吧-_-

台 北榮總臨床毒物科主治醫師楊振昌指出,三立忽略了歐盟食品安全委員會指的零點五毫克/公斤,有註明TDI單位,即每日攝取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他進一步說明,歐盟食品安全委員會在網站上同時舉例,這表示人體每一公斤體重,若每天吃進零點五毫克三聚氰胺是安全的,一名體重廿公斤的 兒童,每天安全耐受量是十毫克;若七十公斤重的成人,則每天安全耐受量是卅五毫克。

英國食品標 準局則在網站上公布,歐盟執行委員會已要求各盟國,對含百分之十五以上中國進口牛乳成分的產品,應確定該產品之三聚氰胺值不超過二點五毫克/公斤。楊振昌 說,這段話指的是,乳製食物中,不得驗出超過二點五ppm(百萬分之一)濃度的三聚氰胺,和每日攝取量不一樣。

楊振昌說,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和日本厚生省網站,這幾天還未公布相關訊息。美國對食品中三聚氰訂定的每日攝取量建議值是零點六三毫克。

事實上,連巴拉松都有容許量啊。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甲基巴拉松,殺蟲劑,0.5ppm

因 為巴拉松有安全容許量,就代表食物裡頭可以含巴拉松嗎?就代表我們可以吃進去嗎?就代表食品裡可以有容許含量嗎?這是兩回事吧。聯合報拿這個2.5ppm 來強調,就是為了要讓人民忽略「三啥碗糕不屬於食品添加物,不應出現在食品中」這個重點,而要大家誤以為「連歐盟都有規定食物裡含三啥碗糕的安全含量在 2.5ppm以下喔」。人家把中國製品都封殺了,檢查的是沒爆發這個事件的其他國家生產的東西,你這個媒體怎麼不講這一點呢。

為替人護航故意欺騙大眾,還有臉講人家惡質媒體,垃圾。

抓包!毒奶粉中三聚氰胺檢驗標準衛生署放水!!

抓包!毒奶粉中三聚氰胺檢驗標準衛生署放水!!

關於毒奶粉,昨天的新聞中,衛生署公佈了三聚氰胺安全『標準』,當場有幾家含三聚氰胺的產品就沒事了:

香港最近立法的規定,是9月23日才公佈的,人家怎麼規定的呢?

http://www.cfs.gov.hk/tc_chi/whatsnew/whatsnew_fstr/files/harmful_substances_melamine_c.pdf

這明明就寫奶類,幼兒和孕婦的標準更嚴格,是1ppm,為什麼台灣抄人家的標準卻放寬,全部都變成 2.5 PPM (=每公斤毫克)?

其實,原先的標準是零,也就是不准測量到任何一點點三聚氰胺。香港1pp/2.5ppm的規定已經有人在批了,台灣幹嘛還要放水呢?

這樣如果有一家奶類在香港含量是2ppm不合格,是不是業者就可以賣來台灣沒關係??

http://newsinfo.inquirer.net/breakingnews/world/view/20080924-162537/Melamine-found-in-pesticides-human-food-chain-say-experts

FHP00000655

這個問題,很像之前的瘦肉精爭議,當時衛生署也是要把瘦肉精從完全不能驗出改成微量可接受,(我之前寫過瘦肉精的文章,見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0931538)。意思就是一點點沒關係,這樣就幫不少廠商開脫了。

到底有沒有關係,不管1ppm,2.5ppm,這個原則的訂定是根據美國FDA的安全劑量0.63 mg/kg bw/day而推算出來的。(見 http://www.cfsan.fda.gov/~dms/melamra.html)

如果你仔細去讀就知道,那是動物實驗中引發腎結石的最低劑量,但是更低的劑量,更長期的使用,會不會引發其它的問題?(比方說腫瘤,這在動物實驗中曾經出現)我們並不知道。

衛生署應該維持之前不能檢出的原則,至少也要採用香港的高標1ppm而不是2.5ppm,不然就照抄香港的規定就好了,這時候大家都罵臭頭了還放什麼水啊?含有微量三聚氰胺的產品就表示製程受到污染,很可能有別的毒物。我們哪知道,中國的黑心商人們還會耍什麼花樣呢?

中國學生考試加分將嚴重衝擊台灣

中國學生考試加分將嚴重衝擊台灣

教育部最近公布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條文修正案,增列「港澳及大陸地區學生」為「特種考生」,比照蒙藏生、僑生,以外加名額方式錄取,預計兩年後開放大學招收中國學生。甚至還考慮比照給予升學加分優待。這種嚴重違反公平正義的決策,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如 果中國學生來台就讀還能享受加分優待,以中國學生數量之多,可以想見,台、清、交、成等名校一定充斥中國學生,到時候會造成台灣人納稅,中國人念名校的世 界奇觀。更與當初馬英九主張開放中國學生來台就讀所持的理由,說是為了那些招不到學生的大學找尋學生來源毫不相干,招不到學生的學校,依舊招不到學生。
與教育資源不知比台灣豐沛多少倍的美國相比,國際學生到美國公立學校就讀不但沒有任何優待,還因為父母沒在當地繳稅,必須繳納外地學生的學費,通常是本地學生的五到十倍之多,台灣竟然反其道而行,徹底違反最基本的公平正義原則。
教 育部目前對外的說法是,特種學生的名額是額外錄取,並不影響台灣學生的權益,這是一種欺騙,因為只要增加錄取學生,要不就必須增加學校的師資設備,不然就 會導致教學品質下降,就算中國學生的名額是額外錄取的也會耗費台灣的教育資源;反過來說,要是把這些額外開放給中國學生的名額開放給台灣學生,也會增加台 灣學生進入好學校就讀的機會,光是以同樣條件與學費讓中國學生大量來台就讀就已經影響台灣學生權益了,更何況是用加分的方法優待中國學生,實在太過荒唐。
另 外,當中國學生大量取得台灣學歷後,也會嚴重影響台灣學歷的價值,影響畢業生的薪資與工作機會。如此一來,已經因為股市下跌喪失經濟安全、因為風災處理不 當喪失人身安全,因為中國食品進口管控不當喪失食品安全,因為兩岸與國際問題處理不當喪失國家安全的台灣將因年輕人的未來沒有希望而遭受更強烈的打擊。
從 這件事看來,馬英九團隊的詐騙本質再一次表露無遺,很清楚的馬英九並不是像許多人說的只會一味靠中國解決台灣的問題,而是更嚴重的以中國能解決台灣問題當 藉口,輸送利益與主權給中國,開放中國學生原本說是讓招不到學生的大學有學生,結果變成中國學生來台還能加分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只是年輕學子們跟家中有年輕學子的家長們,你們意識到馬英九以靠中國為由,凡事送中國的可怕作法的危險與對你的影響了嗎?如果覺醒的人太少、太晚,台灣恐將萬劫不復。

美國人孫中山VS.準美國人馬英九


李筱峰2008/02/17


馬英九的美國綠卡風波,在泛藍強勢媒體的保護與粉飾下,原本就興不起風浪。再加上過了一個春節年假,又把這個話題沖淡了。然而是非曲直總該有個道理,馬英九對於綠卡風波,不該再裝聾作啞,繼續打躲避球。台灣人民也應該正視總統候選人對於國家與人民的忠誠度與信心。


說到總統對國家與人民的忠誠度與信心,我不期然聯想到,中華民國第一任臨時大總統孫文,其實也是擁有美國國籍。


一 九八一年喬治亞大學的Thomas W. Ganschow教授研究,證實孫文是正式擁有美國國籍的美國公民。這些資料都可以在美國國家檔案局(National Archives)查得到。孫文是以出生在夏威夷為理由取得美國國籍,時間在一九○四年三月十四日。孫文在申請美國公民的申請表中填寫他是一八七○年十一 月廿四日出生於夏威夷歐胡島上的Waimano。當然這是在欺騙美國政府,因為孫文的真正出生地是中國廣東省香山縣翠亨村。孫文取得美國國籍之後不久(一 九○四年四月七日),從夏威夷前往舊金山時,引起美國移民局官員的懷疑,結果被扣留在港口的拘留所內接受調查,展開一場美國國籍保衛戰的官司。在官司進行 中,孫文聘請律師,並找了親友作證(其實是作偽證),證明他「確實」出生在夏威夷。這場官司最後孫文勝訴,保住了他的美國國籍。


我 舉這段國民黨課本不曾教過的史實,馬英九可千萬別高興地說:「『國父』都有美國籍了,我拿綠卡算什麼?」因為,孫文申請美國籍,與馬英九拿綠卡,意義完全 不同。要知道,孫文當時從事推翻滿清的革命,是滿清政府要捉拿的欽命要犯,正亡命海外。因此擁有美國國籍是護身符,方便海外奔走。這如同兩蔣白色恐怖統治 時期,許多從事台灣獨立運動或民主運動的人士一樣,遭國民黨政權通緝,列入黑名單,亡命海外,只好申請外國護照以求自保,而利革命事業。


但 是馬英九的狀況不然,他不曾從事民主運動或台灣獨立運動,他不但不是黑名單人物,反而是那個逼得人家亡命海外的專制政權的共犯結構。一九七○年代初期,他 一方面在海外編寫波士頓通訊,呼籲反共、效忠中華民國,一方面卻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成為準美國人,這是腳踏兩條船的表現,與前述孫文及台獨人士不能相提 並論。


猶記得一九四九、五○年蔣介石初抵台灣時,發現許多人表面上跟他來台「共赴國難」,卻偷偷申請香港、英國等護照,於是蔣對他們說,他是不會離開台灣的,但是如果有人沒有信心,儘管離開,千萬不要腳踏兩條船。


一九七八年五月廿日蔣經國也明白表示:「對於在海外置產設籍者,應徹底調查清楚,秉公處理;在國內持有綠卡者,亦應促其表明心跡,萬萬不可讓此種腐蝕人心士氣的投機份子逍遙自在。」就在蔣經國說這些話的時候,馬英九剛拿到美國綠卡。


馬英九最喜歡到慈湖和頭寮去「永懷領袖」,他也曾發誓要「實行蔣公遺志」,對於兩蔣的告誡,他千萬不要當馬耳東風。


馬英九對於綠卡的風波,先是否認擁有綠卡,繼而眼看紙包不住火,只好承認擁有綠卡,但已放棄。我們要求總統候選人的馬英九,應該交代清楚他何時完成放棄美國綠卡的手續。我們也要求中選會應該查明總統候選人有無外國綠卡甚至外國國籍,好讓選民放心。


(作者李筱峰現任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教授,本文同時收錄於www.jimlee.org.tw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反公投」就是「投降」

金恒煒2008/01/06

二○○八年台灣的選舉——不論國會改選還是總統大選——已然成為「公投」與「反公投」的戰爭。再大而言之,是支持「公投」的台灣對抗「反公投」的「中國」;這個「中國」,不只是中國國民黨,更重要的是背後老闆中國共產黨。

事 態很清楚,「連爺爺」就是指標人物。「連爺爺」什麼時候「回來了」?什麼時候懶惰的連爺爺一天趕十幾場選舉秀?就在中國國民黨與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宣布「拒 領公投票」次日,連戰馬上現身藍軍成為超級助選員,而且全家出動!與其說連戰是幫候選人站台,不如說連戰是宣揚「反公投」,成為「反公投」的代言人。

要問的是,馬英九為什麼龜縮?馬大選操盤手的關中分析二○○四年大選勝負之關鍵在「公投」,強調「以公投制公投」才有勝算。於是「反貪腐公投」對上「黨產公投」、「返聯公投」對上「入聯公投」,「反貪腐公投」連署一百零五萬人過關,如今卻在旦夕間硬生生的吞回去。

馬 英九為什麼「橫柴出灶」到火燒馬尾之險都不顧?壓力當然不是來自連戰,而是來自中國。中共早就透過各種管道,透過「國共論壇」向吳伯雄、吳敦義、關中施 壓,用「密函」透過連戰甚至透過彭錦鵬之流的所謂學者警告馬英九,表達即使無意義的「返聯公投」都已踩到「紅線」;重點在嚴禁「公投」,不在議題!

為 了「反公投」,中共無所不用其極。可以說傾全國之力來撲滅台灣的「公投」之火,從美國國務卿萊絲到法國總統薩科奇到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威迫利誘的不過要逼 出「反對入聯公投」一句話。甚至不惜工本拉馬拉威與台斷交;中馬的建交有可能定在一月十二日的投票日,以此威嚇「公投」。

中共打壓台灣「公投」的闕漏卻在馬英九身上;如果國民黨依然學步「公投」,那麼不只前功盡棄,同時是功虧一簣。到底中國使出什麼招數迫使馬英九棄「公投」而屈服?我們不知道,也不必知道。重點是,中國「超限戰」的最後一役,就是繳了馬英九「公投」之械。

那麼,真正能夠抵抗中國、能夠壓制「國共聯手」的,只有台灣人民!二○○八年的國會改選與總統大選,台灣人民用選票取得勝績,才能「內除國賊、外抗強權」!因此,每一個人都不可缺席、每一張選票都不可浪費,公投要過、國會要贏、總統要贏,台灣人民沒有第二種選擇!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集會遊行法條文及修改建議

集會遊行法條文及修改建議

[李東昇的說明]來討論哪些條文該如何修

事前申請事後報備 條文該如何修

(權利義務如何對等,集會者跟其他社會大眾如何平衡?)

第二條:舉行會議、演說 遊行 是否應該分開管制

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是否應考慮 [不影響交通] [不影響安寧][不影響他人作息]者

不必受限(例如 自由廣場靜坐 )

第三條:主管機關 不應該是 警察局 (否則將是 球員兼裁判)

應該是 各縣市政府 社會局(社會科)

第六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

必須加入 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不能鋪天蓋地)

第八條: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建議刪除這項條文(室內變成室外?!)

不是非常可笑嗎? 超過音量歸環保署管!!!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可能噪音因影響更大)不必事前申請

反而 靜坐抗議,定點演說 卻要事前申請?!

非常不合理

至於事前申請事後報備 應該併入第八條修法考慮

==================

名  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5 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之人。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 12 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第 13 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 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第 17 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19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第 20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 21 條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第 22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第 23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第 24 條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 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 33 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第 34 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3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治.人權.民主.簡單講

法治.人權.民主.簡單講

奧客走了,所以現在不講他,來掉掉書袋。

我在網路上看到有個「泛藍高知識份子」這麼講:『犯法就抓起來,對法律不爽的可以去選立委修法律,選不上就不要來靠北說你們有民意……』

我實在很忍不住想抄襲
右元帥的這段話來吐嘈一下:

華人的教育以儒家思想為主,每個人都讀過論語孟子,講了半天的仁義道德,教出來的一堆傢伙骨子裡卻根本還是秦始皇,例如這種「泛藍高知識份子」認為犯法者就該殺無赦的心態。

秦始皇最喜歡的是韓非的學說。關於「法律」本身,《韓非子》的說法大概可以這樣說:

法律必須恆定,不能屢次更改,更不能隨人主之喜好而變易;
法律必須要明文規定,公告周知,讓人知所依循;
法律的執行必須平等,不應有所偏私;
更重要的是,違反法律者一定要處罰,才會讓人遵守法律。

聽起來跟現代的法律並沒有差別。但是韓非的思想有個問題,那就是『誰制定法律』。
韓非認為,是「人主」制定法律。那接下來就有個更大的問題了:

韓非說,人主不應該隨自己的喜好修改或執行法律。但人主這麼作了,該怎麼辦?沒有答案。

韓非的法治之說就這樣變成了嚴刑峻法治國,然後被後世儒者抹黑成專制的幫兇。

不過抹黑法家的儒家思想自己也一樣,強調修齊治平了半天,皇帝大屌不甩,一樣是對暴君沒有什麼辦法。

中國的政治思想就這樣陷入鬼打牆,直到西方的代議民主出現,才補上了這個空缺。

當西方的資本主義萌芽,商人有了錢,跟君王在納稅問題上起了衝突,後來就產生了議會,君王要收稅,就是要議會同意。就像
德國豬舍的〈這篇文章〉提到的:

------
簡 而言之,拼經濟的前提為,拼得的銀兩是個人所有,政府不能任意剝奪私人財產,「正當剝奪財產」的課稅,也必須經過人民選出代議士同意。拼經濟的第二個前提 是,人要是「活著的」且可以隨時拼經濟,不會憑空消失,也不會沒事被抓去拘禁而無法拼經濟。從此而發展,為了拼經濟而產生了民主、自由與人權。
======

換言之,除了代議民主,還產生了有限政府的概念,包括財產還有人身自由等等的權利在內,政府不能任意侵犯。人權概念的初步,本來就是人民對抗政府,想辦法不讓政府濫用權力而侵害人民。美國憲法就是這些觀念的成文化,而且還維持了兩百多年。

但實際上,民主政治還是有個問題,也就是有一類人可能永遠屬於弱勢,而這些人在民主的程序中永遠是少數。這時候如果像一開頭那個「泛藍高知識份子」講的,『連民意代表都選不上,憑什麼表達民意』,這些少數人會怎麼作?

這裡不厭其煩地再用eoiss君的
〈兩個例子〉

------
例一:某學校宿舍四人房,民主的投票表決誰要清理房間,結果每一次都是同樣的三個人要另一個人去掃,這人遲早會抓狂。

例二:一個班級有30個男生與20個女生,經過民主的提案投票與表決,以30:20的票數通過,所有的學雜費與書錢全數由女生出,女生保證會翻桌。

並不是程序正確,就好像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別輕易陷入政治人物的誤導。
======

【雖然這篇文章很正經,
但這裡筆者忍不住一定要惡搞一下:

如果那20個女生裡有她:







還是



那可能就不只是翻桌而已了XD】

思想家們探索這些問題,如何保護人權,顧及弱勢。當代最為人所知的應屬Rawls,還有他學術上的對手Nozick。

除此還有其他的思想家探討,如何民主政治中加入更多參與、更能保護個人權利,例如,
〈審議式民主〉

當 初在念政治思想史的時候,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法治」必然要基於「民主」,因為『法』必須是人民同意的;而「民主」也不能缺少「法治」,不然大家說好了, 結果沒人要遵守,民主就變成空談。現在,再加入一個「人權」的觀念,目的仍然一樣:透過多數人同意,建立一套制度,保障每一個個人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害。

只是對於那些以為只靠法治就足夠的「泛藍高知識份子」,既不在意人權,又把多數暴力視為理所當然,有這樣的支持者,也難怪馬政府不像個民主政府,也不把法治國原則當一回事,更遑論人權立國了。



【參考文章】

Evil Capitalism Heroes.
〈Remember Remember The Fifth of November〉

德國豬舍.〈也想當暴徒〉

王立第二戰研所.〈陳雲林來台有感〉

阿孝札記.〈審議式民主〉

【推薦閱讀】

BillyPan.
〈2008年11月7日,下午5點,行政院門口〉

地圖會說話.〈法西斯暴政的反撲〉


馬英九給暴徒撐腰

《曹長青專欄》馬英九給暴徒撐腰

◎ 曹長青

2008-10-13

馬英九上台短短幾個月,國民黨一片殺氣騰騰的反攻倒算,已經在台灣製造出一種蕭瑟的恐怖氣氛。其做法的囂張,其對台灣人居高臨下的、連一絲一毫顧忌都沒有的蔑視和滿不在乎的蠻橫,實在過分到令任何文明人都會髮指的地步。

這還不夠,雙十節馬政府竟邀請流氓暴徒組織「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參加典禮,這不僅是公開為暴徒撐腰,高調誇張地刺激、踐踏綠營,更是向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挑戰!馬政府用這個舉動,把自己墮落到流氓暴徒水準,這不是清楚、明確地要把台灣推向一個價值顛倒的社會嗎?

全台灣都知道愛國同心會是個什麼組織,連明顯偏藍的中文「維基百科」都指出:它「是一個直接表態支持中共立場的政治團體」,其「政治立場藍中帶紅、有些成員會以暴力行為對待異議者而引起全台注意」。他們支持北京的「反分裂法」,在中共國慶日,在總統府前揮舞中共五星旗。

而且,這是一個低劣到任何文明人都不會去理喻的、公開主張暴力的流氓團夥。其網站首頁, 就有他們編的「台獨名單」,不僅有民進黨官員和議員,還有支持綠營的教授、學者(甚至高中學生)等有名有姓的兩百多人。很多人的名字後面都有辱罵文字,還 標出居住地,說是「以備國家統一後,對其家族進行批鬥與剷除之參考,以作為其今日鼓吹台獨應負之代價。」這個組織的作為早已超出言論的範疇(在美國,發出 恐嚇言論都要遭刑事處罰),而是多次對綠營的人、對支持台灣人民選擇權的人施暴。

被邀為貴賓的蘇安生,媒體報導說,他出生越南,有殺人、偽造文書和竊盜前科。他在襲擊駐日代表許世楷、把陳前總統踢得尾椎骨受傷後, 不僅毫無悔意,甚至炫耀,他有洪門功夫,並示範怎麼踢人。對岸的暴力政府的喉舌《人民日報》所屬《環球時報》(一張以肆無忌憚、漫天撒謊著稱的報紙),在 第一時間採訪蘇安生,他居然得意地宣稱,過去四年,他給陳水扁寫過四、五十封恐嚇信,並說他是代表十幾億中國人踢那一腳。

當年也是靠選舉上台的希特勒,曾縱容納粹的街頭打鬥組織「先鋒隊」,以同樣的街頭暴力攻擊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懼,威嚇異議聲音。今天這個和先鋒隊同類的流氓團夥成員,竟被邀請到國慶典禮,國民黨實在到了瘋狂的地步。

一邊給小暴徒撐腰,一邊邀請大暴徒集團的代表陳雲林訪台。馬英九的作為,不僅把自己和文明人、和民主政權的概念一刀切開,更是明火執仗地要和暴徒們抱團,一起暴虐台灣。面對這些大小暴徒們,台灣人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難道殺到脖子上,還不出血嗎?

(作者為獨立評論員,更多評論見http://caochangqing.com


馬英九否決17邦交國提案<台灣加入聯合國>議案

馬英九否決17邦交國提案<台灣加入聯合國>議案

提供者小明:


陳水扁「貪污」自己的錢 ─合法的私人錢財不能存海外 。

馬英九「背叛」國家主權─否決17邦交國提案台灣加入聯合國議案 。

到底是污自己的錢罪重?還是背叛國家人民的罪重?馬英九 否決 中華民國邦交國17國在聯合國聯合提案,台灣加入聯合國議案。 我邦交國和人民,同感震驚憤怒:形同叛變,人人得而豬隻。 馬終統的九流政府連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都不要了,此行為不外乎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趁圍殺陳水扁的時候,出賣國家和人民,這消息沒有一家電視台報導,民視三立也沒報導。

這個新聞難道不比播出國民黨鬥爭阿扁的造假新聞重要嗎?掩蓋真正重要的台灣新聞。我們要有敵人十分之一的能力,這一則真新聞就可以扭轉輿論。 八月底的嗆馬遊行,增加新動能。經濟+政治 控告外交部,行政院,馬英九,內亂外患。出賣人民和國家!

台灣外交部:不再尋求加入聯合國

林楠森 /BBC中文網台灣特約記者

聯合國大會將在下個月16日開議,台灣在聯大提案截止日前通過其邦交國,提出“有意義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提案,改變了過去十多年來要求加入聯合國的態度。
馬否決加入聯合國
一些台灣民眾抗議馬英九政策過于屈從北京

這次台灣提案的提法是“需要審查中華民國(台灣)2,300萬人民有意義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活動的基本權利”。

據台灣外交部說,今年度台灣邦交國提案的主軸,是促請聯大通過決議,建議聯合國專門機構接納台灣2300萬人有意義參與其活動。

台灣外交部並未說明何謂“有意義參與”,僅說這是因為今年“加入聯合國”及“重返聯合國”公投未獲通過,但因歷年來多次民調顯示民眾支持政府推動國際參與,因此政府以“尊嚴,自主,務實,靈活”原則推動。

向北京喊話

台灣在70年代的中國代表權被北京取代後,從1993年開始積極推動重新加入聯合國,但在北京帶頭策動的反對下,已經連續15年失敗。

台灣外交部向北京喊話說,中國大陸應體認台灣人民的想法與期望,以善意及彈性響應台灣爭取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努力。

外交部這樣喊話基本上是總統馬英九的思路,馬英九認為兩岸政策是台灣外交的上位政策,國民黨並說將同北京協商台灣外交空間。

這種新的提法是否是國共協商下的結果,目前尚不得而知﹔不過據台灣外交部發言人此前對本台說,就參與聯合國一事,台灣不需要先同北京協商。

北京過去一貫的態度是,聯合國的參加主體是主權國家,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非主權國家,因此沒有資格參與。

反對黨態度

台灣近年來的民調顯示,超過七成以上的民眾期待能加入聯合國,這樣的期待隱含的意義是希望被國際上承認為一個國家。

國民黨政府這種避開國家的新提法,即使能獲得北京的同意,但可以預期的是將在台灣引起爭議。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批評說,國民黨對於兩岸與國際情勢的考慮,仍然是上個世紀執政時的舊思維,與現今大環境有很大差別,不能滿足台灣多數人的要求。

她建議國民黨在兩岸政策,主權問題與國際組織的思考,應作通盤考慮,重新檢討。

不過在執政的國民黨同時完全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下,民進黨即使反對這樣的方向,也無法如同過去國民黨在野時那樣,有效阻止執政黨政策推動。

今年共有帕勞、吐瓦魯等十七個台灣邦交國代表台灣提案,馬英九目前到訪的拉美邦交國巴拉圭與多米尼克都未列入提案國之列。


延伸閱讀:
台灣不再推動以"台灣"名義入聯
馬英九及其團隊公然通敵賣國
http://www.socialforce.tw/phpBB/viewtopic.php?t=21097
當總統出賣國家
http://blog.roodo.com/shichilin/archives/6840135.html


基礎法律教室-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原則

基礎法律教室-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原則

圖片是自由廣場野草莓運動,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

在討論這件事情之前,研究生要為台灣前途祈禱一下!我底下要講的法律原則都是很簡單的原理,不曉得台灣某些人民為何會弱智到如此?

引用自「國語日報兒童網」少年法律,連結為: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466

無罪推定原則為 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 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案例中的益瑋便是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即使無 法解釋為什麼被人指控搶奪,仍然不應該被當成有罪。

大家看到了嗎?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個人就算有很深的犯罪嫌疑,但只 要沒有證據可以確認這個人犯罪,或者審判尚未確定前,這個人就是清白無罪的。無論是阿扁、或者是任何一個平民,只要沒有確定的證據,或者審判還沒確定前, 都應該被當成清白的人。我不是上帝不確定阿扁是不是有罪,但我堅定民主自由與法制,請遵循司法制度及「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有證據我舉雙手請趕快把阿扁拘提關起來,有涉案證據的家人、官員等都應該為犯罪、貪污等行為付出代價!但審判尚未確定前,我就當作這些人都是清白的, 不是為了挺阿扁或者挺誰,我只是希望有一天可以挺我自己,不要隨便被羅織罪名,就被逮捕而只因為不明顯的證據,而我必須成為階下囚,這實在是很可怕的司法 迫害!

今天研究生在電視上竟然聽到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說(非完整敘述文字是描述):「如果蘇治芬有證據請到法庭上,證明自己無罪!」我看這個檢察官要回去重讀法律系、重新考司法官特考!你嗎幫幫忙!無罪推定原則更廣泛解釋就是:被起訴的嫌疑犯你必須舉證,拿出證據證明其「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自己舉證、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這 也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原則,不然就天下大亂了!我去告馬先生有叛亂通敵罪,他必須舉證他沒有犯這個罪!有沒有搞錯呀?是你檢察官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有 罪,然後才能進行各種拘提羈押等,怎麼何時台灣變成被告得證明自己「無罪」?這位檢座你回去重修「法學緒論」吧!而我也拜託一天到晚在電視上「辦案」的名 嘴們,請趕快把你們手上確定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以及政府,讓他們趕快把阿扁繩之以法,如果沒有證據,你們一天到晚講人家貪污,是違法基本法律原則的知道 嗎?有空去看看國語日報,就有給小朋友看的法律教育專欄文章了!

另一個法律重要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這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文就不可以處罰、或者判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也就是簡單講:法律有寫的才可以處罰,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寫不可以做的,人民都可以做!反之如果公權力想要處罰任一個人民,那得請你明確地說明引用哪一個法律?哪一條法條的哪一款?否則你就違反法律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研究生就要問了,有哪條法律規定帶國旗外出犯法呢?哪條法律又規定唱片行不能播放台灣歌曲?哪條法律又規定不可以在陳雲林下榻的圓山飯店,自己租用的房間裡面擺上布條抗議?這一次中國代表陳雲林來台期間,光是這種光怪陸離的違法行為,就被執政黨濫用無數次!而「罪刑法定原則」 再更擴大解釋,就是法律要講求構成要件和罪責的明確性,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假設法律對於一些模糊的概念範圍規範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 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比如「行為不檢」、「疑似想叛亂」這種奇怪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這種明顯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就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了。

研究生最後再問:那這次一堆隨意在路上被盤查、被臨檢、被要求開行李箱檢查的人民,放音樂、說幾句話、嗆幾句台灣獨立、講幾句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人民們,到底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是因為這些人看起來「很像壞人」?還是這些人「疑似會動手」打人?

研 究生不是法學專家,言詞或文字或許不夠縝密合理,請專家學者以及各位先進見諒!但研究生目的是說明法律最基本的兩項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罪刑法定 原則」!這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很基本的人民權利!我不支持特定人物,我也不是上帝或法官,無從去判斷誰有罪無罪,但我知道在沒有證據、沒有審判確定前,任 何一個同胞都是無罪的;而沒有明確條文規定的行為,也都是無罪的!只有釐清這樣的原則,並堅持這樣的原則,我自己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也 才會得到保證,這非關政黨、立場、身分等等,只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價值及原則罷了!

還有阿扁你夠了!什麼「揹十字架」、什麼「求仁得仁」、什麼狗屁「換取台灣國成立」,亂七八糟的言論該收斂點了!如果你真愛台灣,就靜待司法調查、閉嘴乖乖呆家中看電視吧!

延伸閱讀:
引用自「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題目:法律經濟分析 vs 無罪推定原則,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1843533

蘇治芬遭起訴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八年

蘇治芬遭起訴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八年

雲林縣長蘇治芬於本月4日遭清晨檢方強行收押,指控收賄一案,蘇治芬遭檢方拘提後,抗議司法不公,拒絕交保,於是雲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蘇治芬為了表示自身清白開始絕食,現在已進入第11天,因身體十分虛弱而被強制就醫,住進虎尾若瑟醫院。

雲林地檢署14日偵查終結,檢方求刑15年、禠奪公權8年,並追繳犯罪所得2千1百萬元。

全案偵結後,蘇治芬在下午4時30分許從醫院搭車前往雲林地方法院,召開臨時羈押庭,等候法官裁定續押或交保。

消息傳開雲林地方民眾群情激憤,認為檢方強行押人取供違背程序正義,這對蘇治芬是非常不公平的事,並且沒有掌握具體證據就押人也是預設立場未訊先決。

另外,蘇治芬胞兄蘇治灝今日在律師顧立雄陪同下到監察院陳情,檢舉雲林地檢署偵辦蘇治芬涉嫌收賄案違反偵查不公開、濫權羈押等情事,由值班監委李炳南接受陳情。蘇志灝痛批,檢察官是故意在羞辱妹妹蘇治芬,而顧立雄也說出重話,認為檢方「強制拘提」的態度太過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