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反公投」就是「投降」

金恒煒2008/01/06

二○○八年台灣的選舉——不論國會改選還是總統大選——已然成為「公投」與「反公投」的戰爭。再大而言之,是支持「公投」的台灣對抗「反公投」的「中國」;這個「中國」,不只是中國國民黨,更重要的是背後老闆中國共產黨。

事 態很清楚,「連爺爺」就是指標人物。「連爺爺」什麼時候「回來了」?什麼時候懶惰的連爺爺一天趕十幾場選舉秀?就在中國國民黨與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宣布「拒 領公投票」次日,連戰馬上現身藍軍成為超級助選員,而且全家出動!與其說連戰是幫候選人站台,不如說連戰是宣揚「反公投」,成為「反公投」的代言人。

要問的是,馬英九為什麼龜縮?馬大選操盤手的關中分析二○○四年大選勝負之關鍵在「公投」,強調「以公投制公投」才有勝算。於是「反貪腐公投」對上「黨產公投」、「返聯公投」對上「入聯公投」,「反貪腐公投」連署一百零五萬人過關,如今卻在旦夕間硬生生的吞回去。

馬 英九為什麼「橫柴出灶」到火燒馬尾之險都不顧?壓力當然不是來自連戰,而是來自中國。中共早就透過各種管道,透過「國共論壇」向吳伯雄、吳敦義、關中施 壓,用「密函」透過連戰甚至透過彭錦鵬之流的所謂學者警告馬英九,表達即使無意義的「返聯公投」都已踩到「紅線」;重點在嚴禁「公投」,不在議題!

為 了「反公投」,中共無所不用其極。可以說傾全國之力來撲滅台灣的「公投」之火,從美國國務卿萊絲到法國總統薩科奇到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威迫利誘的不過要逼 出「反對入聯公投」一句話。甚至不惜工本拉馬拉威與台斷交;中馬的建交有可能定在一月十二日的投票日,以此威嚇「公投」。

中共打壓台灣「公投」的闕漏卻在馬英九身上;如果國民黨依然學步「公投」,那麼不只前功盡棄,同時是功虧一簣。到底中國使出什麼招數迫使馬英九棄「公投」而屈服?我們不知道,也不必知道。重點是,中國「超限戰」的最後一役,就是繳了馬英九「公投」之械。

那麼,真正能夠抵抗中國、能夠壓制「國共聯手」的,只有台灣人民!二○○八年的國會改選與總統大選,台灣人民用選票取得勝績,才能「內除國賊、外抗強權」!因此,每一個人都不可缺席、每一張選票都不可浪費,公投要過、國會要贏、總統要贏,台灣人民沒有第二種選擇!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集會遊行法條文及修改建議

集會遊行法條文及修改建議

[李東昇的說明]來討論哪些條文該如何修

事前申請事後報備 條文該如何修

(權利義務如何對等,集會者跟其他社會大眾如何平衡?)

第二條:舉行會議、演說 遊行 是否應該分開管制

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是否應考慮 [不影響交通] [不影響安寧][不影響他人作息]者

不必受限(例如 自由廣場靜坐 )

第三條:主管機關 不應該是 警察局 (否則將是 球員兼裁判)

應該是 各縣市政府 社會局(社會科)

第六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

必須加入 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不能鋪天蓋地)

第八條: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建議刪除這項條文(室內變成室外?!)

不是非常可笑嗎? 超過音量歸環保署管!!!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可能噪音因影響更大)不必事前申請

反而 靜坐抗議,定點演說 卻要事前申請?!

非常不合理

至於事前申請事後報備 應該併入第八條修法考慮

==================

名  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5 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之人。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 12 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第 13 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 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第 17 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19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第 20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 21 條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第 22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第 23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第 24 條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 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 33 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第 34 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3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治.人權.民主.簡單講

法治.人權.民主.簡單講

奧客走了,所以現在不講他,來掉掉書袋。

我在網路上看到有個「泛藍高知識份子」這麼講:『犯法就抓起來,對法律不爽的可以去選立委修法律,選不上就不要來靠北說你們有民意……』

我實在很忍不住想抄襲
右元帥的這段話來吐嘈一下:

華人的教育以儒家思想為主,每個人都讀過論語孟子,講了半天的仁義道德,教出來的一堆傢伙骨子裡卻根本還是秦始皇,例如這種「泛藍高知識份子」認為犯法者就該殺無赦的心態。

秦始皇最喜歡的是韓非的學說。關於「法律」本身,《韓非子》的說法大概可以這樣說:

法律必須恆定,不能屢次更改,更不能隨人主之喜好而變易;
法律必須要明文規定,公告周知,讓人知所依循;
法律的執行必須平等,不應有所偏私;
更重要的是,違反法律者一定要處罰,才會讓人遵守法律。

聽起來跟現代的法律並沒有差別。但是韓非的思想有個問題,那就是『誰制定法律』。
韓非認為,是「人主」制定法律。那接下來就有個更大的問題了:

韓非說,人主不應該隨自己的喜好修改或執行法律。但人主這麼作了,該怎麼辦?沒有答案。

韓非的法治之說就這樣變成了嚴刑峻法治國,然後被後世儒者抹黑成專制的幫兇。

不過抹黑法家的儒家思想自己也一樣,強調修齊治平了半天,皇帝大屌不甩,一樣是對暴君沒有什麼辦法。

中國的政治思想就這樣陷入鬼打牆,直到西方的代議民主出現,才補上了這個空缺。

當西方的資本主義萌芽,商人有了錢,跟君王在納稅問題上起了衝突,後來就產生了議會,君王要收稅,就是要議會同意。就像
德國豬舍的〈這篇文章〉提到的:

------
簡 而言之,拼經濟的前提為,拼得的銀兩是個人所有,政府不能任意剝奪私人財產,「正當剝奪財產」的課稅,也必須經過人民選出代議士同意。拼經濟的第二個前提 是,人要是「活著的」且可以隨時拼經濟,不會憑空消失,也不會沒事被抓去拘禁而無法拼經濟。從此而發展,為了拼經濟而產生了民主、自由與人權。
======

換言之,除了代議民主,還產生了有限政府的概念,包括財產還有人身自由等等的權利在內,政府不能任意侵犯。人權概念的初步,本來就是人民對抗政府,想辦法不讓政府濫用權力而侵害人民。美國憲法就是這些觀念的成文化,而且還維持了兩百多年。

但實際上,民主政治還是有個問題,也就是有一類人可能永遠屬於弱勢,而這些人在民主的程序中永遠是少數。這時候如果像一開頭那個「泛藍高知識份子」講的,『連民意代表都選不上,憑什麼表達民意』,這些少數人會怎麼作?

這裡不厭其煩地再用eoiss君的
〈兩個例子〉

------
例一:某學校宿舍四人房,民主的投票表決誰要清理房間,結果每一次都是同樣的三個人要另一個人去掃,這人遲早會抓狂。

例二:一個班級有30個男生與20個女生,經過民主的提案投票與表決,以30:20的票數通過,所有的學雜費與書錢全數由女生出,女生保證會翻桌。

並不是程序正確,就好像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別輕易陷入政治人物的誤導。
======

【雖然這篇文章很正經,
但這裡筆者忍不住一定要惡搞一下:

如果那20個女生裡有她:







還是



那可能就不只是翻桌而已了XD】

思想家們探索這些問題,如何保護人權,顧及弱勢。當代最為人所知的應屬Rawls,還有他學術上的對手Nozick。

除此還有其他的思想家探討,如何民主政治中加入更多參與、更能保護個人權利,例如,
〈審議式民主〉

當 初在念政治思想史的時候,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法治」必然要基於「民主」,因為『法』必須是人民同意的;而「民主」也不能缺少「法治」,不然大家說好了, 結果沒人要遵守,民主就變成空談。現在,再加入一個「人權」的觀念,目的仍然一樣:透過多數人同意,建立一套制度,保障每一個個人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害。

只是對於那些以為只靠法治就足夠的「泛藍高知識份子」,既不在意人權,又把多數暴力視為理所當然,有這樣的支持者,也難怪馬政府不像個民主政府,也不把法治國原則當一回事,更遑論人權立國了。



【參考文章】

Evil Capitalism Heroes.
〈Remember Remember The Fifth of November〉

德國豬舍.〈也想當暴徒〉

王立第二戰研所.〈陳雲林來台有感〉

阿孝札記.〈審議式民主〉

【推薦閱讀】

BillyPan.
〈2008年11月7日,下午5點,行政院門口〉

地圖會說話.〈法西斯暴政的反撲〉


馬英九給暴徒撐腰

《曹長青專欄》馬英九給暴徒撐腰

◎ 曹長青

2008-10-13

馬英九上台短短幾個月,國民黨一片殺氣騰騰的反攻倒算,已經在台灣製造出一種蕭瑟的恐怖氣氛。其做法的囂張,其對台灣人居高臨下的、連一絲一毫顧忌都沒有的蔑視和滿不在乎的蠻橫,實在過分到令任何文明人都會髮指的地步。

這還不夠,雙十節馬政府竟邀請流氓暴徒組織「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參加典禮,這不僅是公開為暴徒撐腰,高調誇張地刺激、踐踏綠營,更是向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挑戰!馬政府用這個舉動,把自己墮落到流氓暴徒水準,這不是清楚、明確地要把台灣推向一個價值顛倒的社會嗎?

全台灣都知道愛國同心會是個什麼組織,連明顯偏藍的中文「維基百科」都指出:它「是一個直接表態支持中共立場的政治團體」,其「政治立場藍中帶紅、有些成員會以暴力行為對待異議者而引起全台注意」。他們支持北京的「反分裂法」,在中共國慶日,在總統府前揮舞中共五星旗。

而且,這是一個低劣到任何文明人都不會去理喻的、公開主張暴力的流氓團夥。其網站首頁, 就有他們編的「台獨名單」,不僅有民進黨官員和議員,還有支持綠營的教授、學者(甚至高中學生)等有名有姓的兩百多人。很多人的名字後面都有辱罵文字,還 標出居住地,說是「以備國家統一後,對其家族進行批鬥與剷除之參考,以作為其今日鼓吹台獨應負之代價。」這個組織的作為早已超出言論的範疇(在美國,發出 恐嚇言論都要遭刑事處罰),而是多次對綠營的人、對支持台灣人民選擇權的人施暴。

被邀為貴賓的蘇安生,媒體報導說,他出生越南,有殺人、偽造文書和竊盜前科。他在襲擊駐日代表許世楷、把陳前總統踢得尾椎骨受傷後, 不僅毫無悔意,甚至炫耀,他有洪門功夫,並示範怎麼踢人。對岸的暴力政府的喉舌《人民日報》所屬《環球時報》(一張以肆無忌憚、漫天撒謊著稱的報紙),在 第一時間採訪蘇安生,他居然得意地宣稱,過去四年,他給陳水扁寫過四、五十封恐嚇信,並說他是代表十幾億中國人踢那一腳。

當年也是靠選舉上台的希特勒,曾縱容納粹的街頭打鬥組織「先鋒隊」,以同樣的街頭暴力攻擊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懼,威嚇異議聲音。今天這個和先鋒隊同類的流氓團夥成員,竟被邀請到國慶典禮,國民黨實在到了瘋狂的地步。

一邊給小暴徒撐腰,一邊邀請大暴徒集團的代表陳雲林訪台。馬英九的作為,不僅把自己和文明人、和民主政權的概念一刀切開,更是明火執仗地要和暴徒們抱團,一起暴虐台灣。面對這些大小暴徒們,台灣人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難道殺到脖子上,還不出血嗎?

(作者為獨立評論員,更多評論見http://caochangqing.com


馬英九否決17邦交國提案<台灣加入聯合國>議案

馬英九否決17邦交國提案<台灣加入聯合國>議案

提供者小明:


陳水扁「貪污」自己的錢 ─合法的私人錢財不能存海外 。

馬英九「背叛」國家主權─否決17邦交國提案台灣加入聯合國議案 。

到底是污自己的錢罪重?還是背叛國家人民的罪重?馬英九 否決 中華民國邦交國17國在聯合國聯合提案,台灣加入聯合國議案。 我邦交國和人民,同感震驚憤怒:形同叛變,人人得而豬隻。 馬終統的九流政府連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都不要了,此行為不外乎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趁圍殺陳水扁的時候,出賣國家和人民,這消息沒有一家電視台報導,民視三立也沒報導。

這個新聞難道不比播出國民黨鬥爭阿扁的造假新聞重要嗎?掩蓋真正重要的台灣新聞。我們要有敵人十分之一的能力,這一則真新聞就可以扭轉輿論。 八月底的嗆馬遊行,增加新動能。經濟+政治 控告外交部,行政院,馬英九,內亂外患。出賣人民和國家!

台灣外交部:不再尋求加入聯合國

林楠森 /BBC中文網台灣特約記者

聯合國大會將在下個月16日開議,台灣在聯大提案截止日前通過其邦交國,提出“有意義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提案,改變了過去十多年來要求加入聯合國的態度。
馬否決加入聯合國
一些台灣民眾抗議馬英九政策過于屈從北京

這次台灣提案的提法是“需要審查中華民國(台灣)2,300萬人民有意義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活動的基本權利”。

據台灣外交部說,今年度台灣邦交國提案的主軸,是促請聯大通過決議,建議聯合國專門機構接納台灣2300萬人有意義參與其活動。

台灣外交部並未說明何謂“有意義參與”,僅說這是因為今年“加入聯合國”及“重返聯合國”公投未獲通過,但因歷年來多次民調顯示民眾支持政府推動國際參與,因此政府以“尊嚴,自主,務實,靈活”原則推動。

向北京喊話

台灣在70年代的中國代表權被北京取代後,從1993年開始積極推動重新加入聯合國,但在北京帶頭策動的反對下,已經連續15年失敗。

台灣外交部向北京喊話說,中國大陸應體認台灣人民的想法與期望,以善意及彈性響應台灣爭取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努力。

外交部這樣喊話基本上是總統馬英九的思路,馬英九認為兩岸政策是台灣外交的上位政策,國民黨並說將同北京協商台灣外交空間。

這種新的提法是否是國共協商下的結果,目前尚不得而知﹔不過據台灣外交部發言人此前對本台說,就參與聯合國一事,台灣不需要先同北京協商。

北京過去一貫的態度是,聯合國的參加主體是主權國家,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非主權國家,因此沒有資格參與。

反對黨態度

台灣近年來的民調顯示,超過七成以上的民眾期待能加入聯合國,這樣的期待隱含的意義是希望被國際上承認為一個國家。

國民黨政府這種避開國家的新提法,即使能獲得北京的同意,但可以預期的是將在台灣引起爭議。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批評說,國民黨對於兩岸與國際情勢的考慮,仍然是上個世紀執政時的舊思維,與現今大環境有很大差別,不能滿足台灣多數人的要求。

她建議國民黨在兩岸政策,主權問題與國際組織的思考,應作通盤考慮,重新檢討。

不過在執政的國民黨同時完全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下,民進黨即使反對這樣的方向,也無法如同過去國民黨在野時那樣,有效阻止執政黨政策推動。

今年共有帕勞、吐瓦魯等十七個台灣邦交國代表台灣提案,馬英九目前到訪的拉美邦交國巴拉圭與多米尼克都未列入提案國之列。


延伸閱讀:
台灣不再推動以"台灣"名義入聯
馬英九及其團隊公然通敵賣國
http://www.socialforce.tw/phpBB/viewtopic.php?t=21097
當總統出賣國家
http://blog.roodo.com/shichilin/archives/6840135.html


基礎法律教室-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原則

基礎法律教室-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原則

圖片是自由廣場野草莓運動,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

在討論這件事情之前,研究生要為台灣前途祈禱一下!我底下要講的法律原則都是很簡單的原理,不曉得台灣某些人民為何會弱智到如此?

引用自「國語日報兒童網」少年法律,連結為: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466

無罪推定原則為 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 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案例中的益瑋便是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即使無 法解釋為什麼被人指控搶奪,仍然不應該被當成有罪。

大家看到了嗎?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個人就算有很深的犯罪嫌疑,但只 要沒有證據可以確認這個人犯罪,或者審判尚未確定前,這個人就是清白無罪的。無論是阿扁、或者是任何一個平民,只要沒有確定的證據,或者審判還沒確定前, 都應該被當成清白的人。我不是上帝不確定阿扁是不是有罪,但我堅定民主自由與法制,請遵循司法制度及「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有證據我舉雙手請趕快把阿扁拘提關起來,有涉案證據的家人、官員等都應該為犯罪、貪污等行為付出代價!但審判尚未確定前,我就當作這些人都是清白的, 不是為了挺阿扁或者挺誰,我只是希望有一天可以挺我自己,不要隨便被羅織罪名,就被逮捕而只因為不明顯的證據,而我必須成為階下囚,這實在是很可怕的司法 迫害!

今天研究生在電視上竟然聽到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說(非完整敘述文字是描述):「如果蘇治芬有證據請到法庭上,證明自己無罪!」我看這個檢察官要回去重讀法律系、重新考司法官特考!你嗎幫幫忙!無罪推定原則更廣泛解釋就是:被起訴的嫌疑犯你必須舉證,拿出證據證明其「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自己舉證、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這 也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原則,不然就天下大亂了!我去告馬先生有叛亂通敵罪,他必須舉證他沒有犯這個罪!有沒有搞錯呀?是你檢察官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有 罪,然後才能進行各種拘提羈押等,怎麼何時台灣變成被告得證明自己「無罪」?這位檢座你回去重修「法學緒論」吧!而我也拜託一天到晚在電視上「辦案」的名 嘴們,請趕快把你們手上確定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以及政府,讓他們趕快把阿扁繩之以法,如果沒有證據,你們一天到晚講人家貪污,是違法基本法律原則的知道 嗎?有空去看看國語日報,就有給小朋友看的法律教育專欄文章了!

另一個法律重要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這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文就不可以處罰、或者判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也就是簡單講:法律有寫的才可以處罰,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寫不可以做的,人民都可以做!反之如果公權力想要處罰任一個人民,那得請你明確地說明引用哪一個法律?哪一條法條的哪一款?否則你就違反法律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研究生就要問了,有哪條法律規定帶國旗外出犯法呢?哪條法律又規定唱片行不能播放台灣歌曲?哪條法律又規定不可以在陳雲林下榻的圓山飯店,自己租用的房間裡面擺上布條抗議?這一次中國代表陳雲林來台期間,光是這種光怪陸離的違法行為,就被執政黨濫用無數次!而「罪刑法定原則」 再更擴大解釋,就是法律要講求構成要件和罪責的明確性,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假設法律對於一些模糊的概念範圍規範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 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比如「行為不檢」、「疑似想叛亂」這種奇怪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這種明顯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就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了。

研究生最後再問:那這次一堆隨意在路上被盤查、被臨檢、被要求開行李箱檢查的人民,放音樂、說幾句話、嗆幾句台灣獨立、講幾句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人民們,到底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是因為這些人看起來「很像壞人」?還是這些人「疑似會動手」打人?

研 究生不是法學專家,言詞或文字或許不夠縝密合理,請專家學者以及各位先進見諒!但研究生目的是說明法律最基本的兩項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罪刑法定 原則」!這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很基本的人民權利!我不支持特定人物,我也不是上帝或法官,無從去判斷誰有罪無罪,但我知道在沒有證據、沒有審判確定前,任 何一個同胞都是無罪的;而沒有明確條文規定的行為,也都是無罪的!只有釐清這樣的原則,並堅持這樣的原則,我自己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也 才會得到保證,這非關政黨、立場、身分等等,只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價值及原則罷了!

還有阿扁你夠了!什麼「揹十字架」、什麼「求仁得仁」、什麼狗屁「換取台灣國成立」,亂七八糟的言論該收斂點了!如果你真愛台灣,就靜待司法調查、閉嘴乖乖呆家中看電視吧!

延伸閱讀:
引用自「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題目:法律經濟分析 vs 無罪推定原則,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1843533

蘇治芬遭起訴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八年

蘇治芬遭起訴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八年

雲林縣長蘇治芬於本月4日遭清晨檢方強行收押,指控收賄一案,蘇治芬遭檢方拘提後,抗議司法不公,拒絕交保,於是雲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蘇治芬為了表示自身清白開始絕食,現在已進入第11天,因身體十分虛弱而被強制就醫,住進虎尾若瑟醫院。

雲林地檢署14日偵查終結,檢方求刑15年、禠奪公權8年,並追繳犯罪所得2千1百萬元。

全案偵結後,蘇治芬在下午4時30分許從醫院搭車前往雲林地方法院,召開臨時羈押庭,等候法官裁定續押或交保。

消息傳開雲林地方民眾群情激憤,認為檢方強行押人取供違背程序正義,這對蘇治芬是非常不公平的事,並且沒有掌握具體證據就押人也是預設立場未訊先決。

另外,蘇治芬胞兄蘇治灝今日在律師顧立雄陪同下到監察院陳情,檢舉雲林地檢署偵辦蘇治芬涉嫌收賄案違反偵查不公開、濫權羈押等情事,由值班監委李炳南接受陳情。蘇志灝痛批,檢察官是故意在羞辱妹妹蘇治芬,而顧立雄也說出重話,認為檢方「強制拘提」的態度太過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