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經部已核准貓熊輸入 待中國核發輸出許可

2008-11-17【00:15】

〔中央社〕兩岸正各自準備互贈大貓熊與長鬃山羊和梅花鹿。貓熊是CITES附錄I物種,經濟部國貿局已核發輸入許可,目前海基、海協兩會正協商中國輸出許可文件填寫方式,才能辦理後續事宜。

中國大陸大貓熊預定12月來台,國貿局已於9月中依「貿易法」及農委會的同意函,核發CITES物種的輸入許可證明。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表示,市立動物園持國貿局所核發的輸入許可後,再向中國大陸申請輸出許可。

林務局說,待中國大陸核發輸出許可後,動物園再向林務局申請輸入同意函,同時林務局會以副本通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準備貓熊的檢疫條件,市立動物園再將輸入同意函和檢疫條件通知中國準備各項檢疫證明等。

林務局說,未來貓熊運到台灣入境時,這些文件均需備妥才能順利通關,貓熊才能送到市立動物園隔離觀察,待適當時機再正式對大眾開放。

不過,市立動物園表示,運送貓熊來台一事,目前正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協商如何填寫輸出許可文件的起運點和目的地,動物園正等待中。

台北市政府官員日前透露,海基會、海協會曾就雙方申請輸出許可文件名稱,研議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台北與四川成都」,或「台北市立動物園與臥龍貓熊保育基地」三種方式。後兩種擇一的方式可能性較高。

林務局表示,大貓熊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依第24條第2項,只有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公立或政府立案的私立動物園,才有資格申請,使用的目的限於教育或學術研究。

至於台灣梅花鹿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指定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個體輸出無須農委會同意。

林務局指出,台灣長鬃山羊屬農委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指定公告的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者亦屬同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

台北市立動物園擬交換的台灣長鬃山羊為人工飼養、繁殖個體,因此在輸出時須依法敘明數量、用途及目的地,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轉請農委會同意後,才能依有關規定辦理輸出手續。

資料顯示,大貓熊(Ailuropoda melanoleuca,Giant Panda)為熊科(Ursidae)動物,通常於海拔2700至3900公尺的林地中活動,冬季時可能下降到海拔800公尺的地區。

大貓熊分佈於中國西南的秦嶺、岷山、邛崍山、大相嶺、涼山山區。至2005年中期,中國共設立50個大貓熊保護區,涵蓋10400平方公里,範圍擴及大貓熊棲息地的45%。

由於大貓熊的野生族群約1600隻,僅約61%,約980隻棲息於保護區內。由於人類不斷開發,整個大貓熊被分散,極易造成近親繁殖與缺乏替代食物的問題。

因 此,大貓熊在1984年3月14日起被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Flora,CITES)列為附錄I物種,需受到嚴格的貿易管理,禁止商業性國際貿易。

(資歷來源:自由電子報)

國與國輸入貓熊? 府︰不清楚

2008-11-09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兩岸兩會六日完成簽署「互贈珍稀動植物協定」,中國確定贈送一對貓熊給台灣。至於貓熊輸入台灣是否採「國與國」模式,總統府方面保持低調,強調並不清楚細節。

依華盛頓公約規定,國與國之間不能「贈送」包括貓熊在內的保育類動物,任何保育類動植物的輸出、輸入,只要離開「國境」,均須依公約檢具「輸出入許可證明文件」。

陸委會也未正面回應

在兩會簽署互贈協議前,貓熊來台模式是否依華盛頓公約,以及兩會是否就相關問題達成共識,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表示,貓熊來台依國內法律規定,以及由專家以符合保育等原則處理。對於是否採「國與國模式」處理,未正面回應。

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認為,台北市立動物園已依華盛頓公約提出貓熊的輸出許可證,但中國認為貓熊來台是「國內移動」,是否會核發輸出許可證,令人質疑。

對於兩會是否已解決敏感的名稱問題,以及是否採國與國模式,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不清楚細節,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由於官方採取低調態度,台北市立動物園也尚未取得中國核發的輸出許可證,貓熊是否以國與國的模式來台,仍然有待觀察。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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