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3
〔記 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四年一度的農會總幹事改選即將展開,農委會卻在上月底公告修正「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讓農會理、監事年資併入計算,以取得總幹事候 聘人資格;但修改辦法已明顯違反母法農會法,立委批評,國民黨為了明年縣市長、四年後的總統大選綁樁,阻礙農會改革,讓「地方派系的怪獸」又回到農會。
臨時修辦法 引發爭議
全國有三百零二個農會,除金門、馬祖外,這次共有三百個農會總幹事改選,由於農會總幹事掌握人脈與金脈,向來被視為地方選舉的超級樁腳,每次改選都備受矚目。
十六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作業,週一起到週五受理登記,經農委會面試、評選及格,將獲得參選資格。
事 實上,農會法早在七十七年修法即規定總幹事候聘資格,須具備在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一定服務年資,並取得「相當委任」、「相當薦任」證 明,換句話說,在這些機構任職必須是「專任」、「領有俸給」,等於排除理、監事資格;而農會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九條也清楚規定,理監事是無給職,且限於會 議行使職權。
原本今年五月農委會大幅修正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確認理、監事不具總幹事候聘資格,但上月底卻以宣導不及,影響曾任與現任理監事競選權益,重新修正遴選辦法,讓本屆仍適用舊辦法。
台灣農民聯盟前主席蘇偉碩認為,新修正的公告不僅出現「子法逾越母法」,「子法無效」的問題,若造成選舉不公平,落選人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來救濟,甚至可向監察院檢舉。他也認為,農委會此舉只會讓總幹事當選合法性受到質疑,最後犧牲的是農民權益。
立委潘孟安批評,國民黨政府為了自身選舉考量,不惜把農會總幹事選舉的遊戲規則改變,阻擋農會革新,讓新血無法注入,舊勢力趁此復辟。
農 委會輔導處長莊玉雯解釋,民國八十九年前,農會是內政部管理,當時內政部對理監事資格曾做出四次解釋函,但內容前後不一,農委會希望依照母法規定,才在五 月重新公告遴選辦法。但部分理監事籌備選舉已一、兩年,臨時不能選,造成他們權益不保,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才又開放,她也坦承,因為不想造成母法傷害,才 訂出落日條款。
各地總幹事對此看法不一,有人認為,只要為農民好,其實無所謂;但也有人認為,農會要與時俱進,總幹事資格應向上提升,理監事參選並不適合。
因「海角七號」一炮而紅的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小米酒「馬拉桑」,總幹事黃志輝儼然成為全國最紅的農會總幹事,上月才獲得農委會「金推獎」。他認為,總幹事是農會的靈魂人物,應定位為「專業經理人」,才能改革農會,因此學經歷資格更該加嚴,不能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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