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日 星期四

吸引資金回流 減稅大小眼 欺負本土資金?

【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2008.11.13 03:34 am

資產管理中心的設立,對於早先外流的資金回台投資,不但既往不究,還提供減稅優惠;長期在台的資金,卻得不到政府的青睞。政府大小眼將資金分內外,打錯的減稅牌,只會讓「愛台」的資金,後悔為何不出走。

政 府希望資產管理中心,扮演讓豐沛的資金可以參與投資愛台12建設、投入股市或不動產市場,活絡資本市場的重要角色。然而,台灣仍有高達6兆元的超額儲蓄, 不動如山放在銀行裡,既不投資也不消費。政府此時忙著利用減稅,期吸引出走的資金回台投資,卻忘了這些超額儲蓄存在的現象,代表資金對「投資」的信心不 足。

從國內超額儲蓄過多,可以看出台灣根本不缺資金,但缺投資信心。如果不缺資金,政府何必急著用租稅補貼方式,成立亞洲最大的資產管理中心?

再者,為何資產管理中心只准早年外流資金回台投資,才能享有減稅優惠,從未離開台灣的本土資金,卻無相同租稅待遇,政府另眼看待「外資」的做法,無疑給死忠留在台灣的本土資金狠狠一巴掌。

資產管理中心不能是一個任由外流資金回台炒作股市、不動產市場,一毛稅都不繳,就能再將獲利流出台灣的投機工具,政府要先弄清楚現階段藉減稅擴大資產管理中心規模的必要性,否則縱使真能打造出亞洲最大資產管理中心,也僅是短期假象,既失面子,也丟了裡子。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吸引資金回流 將設減稅機制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11.13 03:34 am

政務委員朱雲鵬明天將召集「資管中心發展條例」草案跨部會協商會議。本報系資料庫

配 合打造全球最佳「資產管理中心」的環境,財金部會已初步完成「資產管理中心發展條例」草案,針對今(97)年7月以前外流的資金,提供回台減稅機制,凡在 資產管理中心設置投資專戶者,即可享有兩年到四年免徵遺產稅、所得稅與贈與稅優惠,由於財金部會意見仍有歧異,行政院明(14)日將進行跨部會協商。

依 據規劃,資產管理中心的減免稅優惠對象,並不包括97年7月以後外流的台資,國內資金也不在減稅範圍之列。資產管理中心的設置,目的在藉由租稅優惠,誘使 過去外流的資金,能夠返台投資。官員表示,金管會提出的草案,希望藉租稅減免吸引資金回流,為避免對租稅制度影響太大,已將減稅範圍控制到最小,如所得稅 只對利息所得減免,遺贈稅的免徵也只限本金,不含投資收益等。

為打造具競爭力的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也要求向全球徵才,並提供具有金融資產管理專才的外籍人士租稅優惠,以低於現行20%的所得稅扣繳率對其在台所得課稅,藉此吸引外籍金融專業人士來台。

行政院明天將由政務委員朱雲鵬,召集「資產管理中心發展條例」草案的跨部會協商會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期,四年內台灣金融機構管理的資產規模,將從目前的11.6兆元,達到20.6兆元。

央行認為,國內超額儲蓄約達6兆元,閒置資金過多,若要再吸引外流資金回台投資,需限制僅能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資產管理帳戶,以避免形成熱錢,並對新台匯率形成干擾;金管會則指出,如此將降低資金回台投資意願,希望央行同意解禁。

資產管理中心可以享有的租稅優惠,初步協商包括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據瞭解,有關享有租稅優惠的期間,金管會主張四年,但財政部認為因具有「租稅大赦」效果,時間不宜長,傾向一年即可,經多次協商,金管會要求至少要兩年。

資產管理中心的減稅待遇,包括投資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在有效租稅優惠期間內,可以全額免稅;專戶持有人若在優惠有效期間內死亡,投資專戶的收益不列入遺產課稅;專戶持有人連續持有投資專戶達八年者,指定將專戶收益贈與他人,也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同時要求訂定「反悔條款」,當投資專戶持有者在有效優惠期間內(一或二年),即結束投資專戶,需追繳原已免徵的所有稅捐。

(資歷來源:聯合新聞網)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