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網路上流傳著一篇文章,標題是:「法務部推動企業反貪之作為」,內文中有一段文字敘述是關於公司企業獨立董監事得指派:
「公司治理機制改革之必要性:獨立董監事改由政府主管機關指派, 依據我國現行公司治理之規範,獨立董監事的設立為必要條件,然在實務上,我國上市公司所謂之獨立董監事,有多少成分「獨立」是相當存疑的,主要原因為這些 董監事均由企業經營者任命,加上以講究「關係」為主的企業經營模式,以及家族式企業為主之企業體系,獨立董監事往往因而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橡皮圖章。有鑑於 此,為有利獨立董監事獨立行使職權,獨立董監事之任命宜檢討改變。」
經過查證這篇文章確實存在,不過在論述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什麼是獨立董監事制度。
什麼是獨立董監事:
獨 立董事制度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誌。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於40%的獨立人 士。其制度設計目的在於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1976年美國證監會批准了一條新的法例,要求國內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 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並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此獨立董事制度逐步發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科恩—費瑞國 際公司2000年5月份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年均規模為11人,其中內部董事2人,占18.2%,獨立董事9人,占 81.1%。另外,據經合組織(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各國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英國34%,法國 29%,美國62%。獨立董事制度的迅速發展,被譽為獨立董事制度革命。
獨立董事的特徵:獨立性、專業性。
「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專業性」是指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和能力,能夠憑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做出判斷和發表有價值的意見。
由 上述可知,獨立董事制度是為了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馬政府平時對企業已經是多有干涉了,如今還要直接插手企業董事會,這樣 的情況會造成政府對企業全面的監控,企業內部變成毫無隱私可言。這樣的措施馬政府美其名叫做企業反貪、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化,實際上是意圖影響企業運作並且 掌握企業意志。
人二的復活,往獨裁前進的一步
戒嚴時期許多機關都曾有「人二室」的設置, 「人二室」專門從事暗中蒐證、或接受密告,凡是人民的一舉一動皆受監視,並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人民所有的生活及工作。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 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行動、思想、自由完全失去保障,用不當手段抑止人民有表達自我意見和爭取言論自由的空間。
如今馬政府以反貪為名又再度將政府的手伸進企業,對企業而言政府的干預並不能解決公司弊案的發生;但對社會和政治運作來說,政府指派獨立董監事將漸漸的鉗制人民的各項自由,我們可以說這就是往獨裁前進的一步,人民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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