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江陳會四協議/王金平力主修法 不能便宜行事

馬搬六法全書 講不過王逐條說明

〔記 者黃維助、林毅璋/台北報導〕江陳會四項協議是否涉及修法,行政、立法兩院看法分歧,據了解,立法院長王金平前天在府院黨五人小組會議中力陳相關協議內容 事涉修法,政府不能便宜行事,馬總統則翻出六法全書,但在王逐條說明後,對王建議由政院與立院法制單位研商配套修法問題,馬靜默思考後,未表示反對。

行政部門昨再強調不涉修法,王金平無奈表示,該說的話都說了,他已盡了言責。

對 四項協議是否涉及修法,行政、立法兩院隔空論戰,行政部門認為相關協議內容不涉及修法,並引用兩岸條例相關條文,指可由行政部門訂定的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排 除涉及牴觸法令的爭議。王金平與立院法制局均多次提醒,相關協議已涉及要修正商港法、兩岸條例,不修法將衍生更多爭議。

據了解,在前天五人小組會議中,王金平特別向與會者上了一次「法律課」,學法出身的馬英九,開始還拿出六法全書,打算為行政部門立場辯護,但在王逐一就兩岸條例相關條文說明後,馬也漸了解協議涉及的適法性問題。

這 次兩會簽署的海、空運協議,同意兩岸的航空公司、船舶可從事兩岸間的客貨運輸業務,據了解,王金平說明,兩岸條例第廿九條規定大陸船舶、航空器,非經許 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但依協議內容,等於允許大陸船舶、航空器可直接進入港口與機場,光這部分就要修正現行條 文,以符合協議的規範內容。

四項協議內容 立院週五列入報告

據指出,王也提及,商港法第廿五條規定船舶入港懸掛旗幟事宜,依海運協議內容,為避免牴觸法令,應修正商港法或在兩岸條例中增訂排除適用商港法條款,不能只以行政命令排除法律適用規定。

立院程委會昨已將江陳會簽訂的「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及「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列入十四日院會報告事項議程。

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表示,希望四項協議都能經立院嚴加審查,他會在院會提案將「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及「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的備查案改交委員會「審查」。

2008-11-12(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立院審議若無共識 應提交公投

記者鄒景雯/特稿

二 次江陳會所簽署的四項協議,已列本週五立院院會報告事項,在相關協議監督立法尚未完備之際,為示充分尊重民意,並建構朝野討論重要公共政策平台,四項協議 應全數交各委員會「審議」,而非逕交「決議」與「備查」;同時,四項協議若經此獲各政黨共識,將有助於化解社會疑慮,反之若出現嚴重爭議、無法弭平歧見, 則應交付公民投票決定,以防止行政權獨斷而行。

江陳四項協議經國共密會、兩會簽署後,相關內容引起社會不同評價,即便如最無政治性的「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亦被消基會指為「安全進口、流向管理、檢驗、通報和賠償」五項機制盡付闕如,因而評為「簽署著好看,實際幫助有限」,政府談判水平公開受到專業挑戰。

故而,立院程委會建議院會將「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運協議」交付審查、「海峽兩岸郵政協議」與「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送交備查,不僅意圖便宜行事,且與民間預期落差太大,應當四項全數攤在陽光下,讓公民詳細檢視。

立 法與行政兩院目前就「空運協議」與「海運協議」的協議內容,是否違反兩岸關係條例與商港法出現爭執,基於國會做為立法與民意機關的雙重地位,何況立法部門 數月前早已提醒應立法、修法警告再三,然行政院置若罔聞,現在實無再自行定義以為挑戰的正當性,否則國會淪為立法局,證實議會路線已宣告休克,引起的社會 猜忌將動盪體制內的穩定。

除協議內容應送立法院「審議」,違反法律部分應提修法草案完成修法 工作,同時在兩岸直接通航前,還應經立法院決議,相關法律程序全部完備後,行政部門才得實施;在審議與決議過程中,若順利取得各主要政黨共識,殆無疑義, 否則,以國會當前的席次,囿於立委選制使然,並未真實反映選民結構,為求政治安定,不宜逕以表決解決紛爭。

若 在國會經過朝野理性協商溝通仍無法取得交集,基於相關決議皆屬國家重大政策,應依公投法,在公投案公告成立一個月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投,訴諸人民決定。唯有 如此,才不會為體制外蓄積能量,耗費更大的社會成本。倘若馬劉政府僅思送立法院決議、備查,或一個月內未決議視同通過,不讓多元聲音呈現,則惡性循環的後 果將可以想見。

2008-11-12(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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